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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让座,美德不能变义务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2-08-31 09:00:01.0 阅读:6660次

来源:法制日报

8月23日,在杭州的K192路公交车上,一位小伙因未给抱孩子的女子让座被其丈夫连搧5个耳光,鼻血直流。无独有偶,之后的26日,长春和济南又分别发生类似的年轻人未让座而遭人掌掴的事件。这些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本地甚至更大的范围内引发网友和舆论的关注和讨论(8月29日《生活日报》)。

通过这些事件,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人把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混为一谈,把自己道德上的权利当作法律上的权利来行使,而把他人道德上的义务当作法律上的义务来要求。具体来说,在让座事件中,让座对象认为年轻人就该让座,让座是他们的法律义务,不让座就应当受到惩罚。而自己在特定的情景下,获得对方让座就是应当享有的权利。在部分让座对象的思想中,年轻人让座是应该的,自己上车后被让座也是应该的,于是在遇到他自认为应当让座的人不让座时,火冒三丈,或张嘴骂人,或举手打人,毫无理屈词穷之感均源于错误观念的支撑。

孰不知,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领域和场合是由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的,每个人都享有大量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但也有不少的领域和场合,截至目前依然没有纳入法律的规范和调整范围,仍处于道德的“统治”之下。道德义务是靠人的自觉来实现的,并不通过外在的直接和有形的强制来实现。也就是说,道德义务的履行,是不能直接强迫的。公交车让座显然不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要求公民必须让座。它是一个道德义务,因而它的实现要靠人的自觉性,靠修养和觉悟,而不能强迫别人让座。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道德要求本身也是分层次的,至少可以分为底线的道德和美德的道德。前者往往关系到人的生存、健康和自由,一般都会被纳入法律调整,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后者往往是关系到人的幸福、美满和和谐,它不要求人人都必须做到,不具有普遍性,因而只能努力促进和鼓励,而不能强制推行。让座就是一种美德范畴的道德要求,因而它只能依靠他人的自觉自愿。

总之,公交车让座是当今社会的一种美德,我们应当大力提倡、积极促进和鼓励,而决不能以任何变相方式强制实现。否则,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相反还会因此而加剧社会矛盾,进一步冷漠人际关系。

山东李克杰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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