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商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税发〔2012〕61号文件明确,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将免征车辆购置税。记者从武汉公交集团获悉,到目前为止,武汉公交仍在等待本地“政策落地”。
根据规定,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要求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可获免税的公共汽电车辆则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城市公交企业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手续办理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
城市公交企业2012年1月1日后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在政策出台前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退还已征税款。
记者从武汉市公交集团获悉,该集团正在等待武汉本地政策具体落实,退还已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