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 - 案例分析
租赁汽车后七年未还 法院帮讨还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2-07-23 15:20:40.0 阅读:11806次
本文附件:

来源:法治网

    七年钱租赁的汽车至今尚未归还,期间承诺同意赔偿车辆租金、购置等各项费用,随后却迟迟未兑现承诺。2012年6月4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决被告周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款20万元整,并给付违约金8万元整;被告龚某、周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3月9日,被告周某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周某租赁原告公司桑塔纳3000型轿车一辆,租金为280元/天,被告曾某对被告周某2005年3月9日至2006年3月8日期间租车的租金、违约金、车辆损坏赔偿金等提供无条件、无限期的连带保证担保,并在该合同上签字。合同还对租金的计算、支付等等进行了约定。被告周某租用车后至今未还,原告曾于2006年12月19日向南昌市公安部门报案。2009年9月30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我向江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了桑塔纳3000型轿车一辆,至今尚未还,经和该公司协商,我同意赔偿车辆租金、购置等各项费用20万元,若2009年11月底前未能付清,则愿意承担赔偿28万元的还款责任,上述全部债务由担保人担保,他们并以其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龚某、周某作为担保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此后,被告周某及担保人并未兑现承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租车合同及车辆进出场交接单系复印件,但因被告周某在其出具的承诺书中对租车事实予以认可,故对上述复印件应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周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租赁车辆,被告应向原告履行支付租赁费用的义务,在其所租赁车辆无法归还的情况下,被告周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赔偿车辆租金和购置等各项费用20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承诺书所注明的按期付款则付20万元,逾期则应支付28万元,两者之间的差价8万元应属违约金,从承诺书约定的付款期限(2009年11月底)至原告起诉之日(2011年9月23日),按合同约定的280元/天的租赁费计算,该违约金未超过原告的实际损失和可期待利益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龚某、周某在承诺书中承诺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龚某、周某应对上述20万元赔偿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曾某的保证依法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办:广东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联系电话:(020)37637909 转8003 传真:(020)37620407
备案编号: 粤ICP备15001310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419号

技术支持 网站声明
Copyright 2013 GDCSGJ. All copyright are saved. 版权所有 仿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