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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士甩客拒载绕行违法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2-07-26 10:01:16.0 阅读:55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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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涉及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建设、经营许可、运营管理、运营服务等内容。
  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招标
  《条例(草案)》提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并将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运营行为、服务质量、社会责任作为招标等的主要条件。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应将有偿使用费作为招标条件。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不得采取拍卖方式作出决定。
  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条例(草案)》提出,申请参加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投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二)有符合经营许可方案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三)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运营要求的停车场地;(五)有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六)法律、法规和经营许可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此同时,申请参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投标的,应当具备以上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条件。
  鼓励出租车采取电召服务
  《条例(草案)》提出,鼓励公共汽车客运规模化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采取电召服务、专用点候车等方式运营。出租汽车驾驶人可以根据乘客要求跨许可经营的区域运营,但不得沿途载客、异地载客。
  《条例(草案)》提出,出租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载客后关闭空车标志,不得甩客;(二)待租时启用空车标志,不得拒载;(三)确需暂停运营服务时启用暂停服务标志;(四)选择合理的线路或者按照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不得故意绕行;(五)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合乘;(六)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七)在专用点候客的,规范停靠、按序载客,在临时停靠站点不得滞站揽客;(八)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九)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交车司机不得开车打电话
  《条例(草案)》提出,公共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和接打电话;(二)进出站点时及时报清线路站名、编号和走向,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三)按规定线路运营,不得追抢、中途调头、到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四)因故中断运营的,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车辆;(五)依次进站、规范停靠;(六)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七)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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