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莞时报
近日,东莞假冒出租车被诉侵权第一案审理终结,“假的士”侵犯商标专用权,要赔偿正规出租车公司15000元。
2011年5月,贾某、梁某、王某三人因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行为被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在其三人营运的假冒出租车上,车身使用了莞通集团的“莞通”注册商标。2011年6月24日,莞通集团依法向贾某、梁某、王某提出法律诉讼,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这成为假冒出租车在东莞被诉侵权的第一案。
据了解,莞通公司系“莞通”商标的专用权人。因此,莞通集团有权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制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获得赔偿。
2011年8月9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1年11月4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民事判决书,判东莞市莞通集团有限公司胜诉,贾某、梁某、王某三人被判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莞通集团享有的“莞通”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莞通集团包括合理维权费在内的经济损失15000元。
这是我市首次通过运输企业维权向假冒出租车违章经营者追究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假冒出租车经营者除了要受到交通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外,还会被追究侵权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这种做法将对整治假冒出租车工作产生积极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