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一直是世界各国公认的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的重要方法之一。如何切实、有效发展公共交通,并将公共交通作为永久的公益事业来运行,很多国家作出了相当多的探索。例如,将对公交系统的补贴及其他资金支持列入法律法规,便是很多国家采取的方式,为我国“公交优先”的实施提供了很多借鉴。
德国是较早为保证对公共交通投入将补贴细则写入相关法律的国家,这种公共交通管理方式成为很多国家效仿的样本。德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乡镇社区交通资助法》和《区域化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在推行公交优先政策及推动德国公交建设中的投资数额,以及公交建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细则。其中,《乡镇社区交通资助法》规定,德国联邦政府每年投资16.67亿欧元改善乡镇、社区的交通状况。这笔资金中的80%交由联邦州支配,联邦州可在其公平合理权限内利用这些资金投资各种公交建设项目。联邦政府掌握剩余的20%资金,可用这笔资金投资那些可促进德国各地区经济平衡及发展的重要公交项目。
美国从1970年的《城市公共交通扶助法》到1991年的《综合地面交通效率法》和1998年的《21世纪交通平衡法》,都旨在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倾斜、改善设施、加强管理等综合措施,确保公共交通的持久健康发展。为鼓励和引导人们乘坐公交车,美国政府向车主加收小汽车牌照税、驾驶执照税和停车费,每加仑汽油多收0.18美元,其中的0.06美元计入公共交通建设基金。洛杉矶还向市民收取0.5%的零售税用于发展公共交通。
除了美国把公交补贴细则列入法律以外,法国巴黎等地也有专门的公共交通补贴法。法国的公共交通税规定,9人以上企业需按工资总额提取1.2%~2%的公共交通税,保证公共交通发展有足够的资金来源。相比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机制,各地政府的补贴形式不尽相同,有些地方的补贴常常不到位,没有切实体现公交优先的优势。我国没有像其他国家一样采用将公交补贴列入法律法规的形式,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制度不同,我国更多依赖行政干预。为公共交通发展立法,需要相关部门形成共识并有长久规划,而不是只注重眼前利益。
目前,我国与交通相关的法规已有“铁路法”、“海运法”、“内河运输法”、“公路法”等,尚无城市公共交通法。公共交通的现行管理依据是国务院等部门制定的一些政策和办法,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管理条例。全球很多国家已为公交发展立法,明确每年用于公共交通的补贴资金来源、途径、比例、实施方法等。据了解,我国也在积极探讨关于公共交通的法律法规建设,确保公交优先,国外的补贴规定对我国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