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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花都城乡“一刀切”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2-06-13 09:17:38.0 阅读:8644次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伟 通讯员/穗创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城乡有别,农村户籍远低于城镇户籍赔偿额度,这一制度设计一直饱受争议。记者昨日从花都法院获悉,该院民一庭率先统一适用城镇与农村赔偿标准,自2011年5月起,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为花都区户籍的,统一适用城镇赔偿标准。

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小姣最近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案,并于昨日到花都法院为当事人领取赔偿款。据其介绍,按照原规定,当事人身为农村户口,十级伤残仅能领取约15000元的赔偿,但统一为城镇标准后,可领取约47000元,是原规定数额的3倍多。据了解,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才能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目前,广州市绝大多数区仍执行这一规定。

花都法院负责人表示,该院率先统一适用城镇赔偿标准,主要是考虑到花都近年城市化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差别逐渐缩小,此举得到社会广泛好评。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中谦长期经办交通事故案件,他表示,从受害人角度考虑,建议广州各区推广花都这一制度。

据记者了解,其他省、市在这一面的政策早有松动迹象,如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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