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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广东为技能人才发展立法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24-06-05 14:11:55.217 阅读:534次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新时代需要技能人才,发展新质生产力呼唤大国工匠。5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应推动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职称评审、职级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关于技能人才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证书效力跨区域互认

  人才是第一资源。《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保障技能人才合法权益,优化技能人才发展环境,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规范证书发放管理工作,《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规定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或者全省职业技能大赛以及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规定奖项的选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部门或者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规定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按照规定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管理,证书效力跨区域互认。

  推动享受同等待遇

  《条例》拓展技能人才上升空间,将国家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及时固化为制度规范,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岗位。

  为推动两类人才贯通发展,《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获得中级工、高级工以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在落户、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关待遇。获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规定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推动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职称评审、职级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完善政府引才留才励才政策

  完善政府引才留才励才政策方面,《条例》规定: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和专项人才计划支持的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优粤卡申领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范围。支持各地级以上市将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范围。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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