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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拟规定:鼓励在部分场景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客运经营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22-08-10 10:03:14.883 阅读:333次

8月8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发布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鼓励在部分场景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客运经营

要求投保不少于5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指南》明确,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上,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具备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能力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指南》明确,在保障运输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在封闭式快速公交系统等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活动,在交通状况简单、条件相对可控的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在点对点干线公路运输、具有相对封闭道路等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审慎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禁止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指南》要求,从事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依法办理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自动驾驶汽车还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运营资质要求。

从事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保险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自动驾驶汽车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截图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配备驾驶员

运行线路须远离大型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

《指南》要求,从事运输经营的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配备驾驶员,从事运输经营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配备远程驾驶员或安全员。驾驶员、安全员应当经运输经营者组织培训考核合格,掌握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说明,熟知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线路风险情况,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领域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要求,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运输经营者在制定运输安全保障方案时,应当明确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线路远离学校、医院、大型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在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时,应当按规定停止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指南》还要求,从事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具备车辆运行状态记录、存储和传输功能,向运输经营者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传输相关信息。在车辆发生事故或自动驾驶功能失效时,自动记录和存储事发前至少90秒至事发后至少30秒的运行状态信息。运行状态信息至少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控制模式变化情况、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情况、运行状态、人机交互及车内外影像情况等。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约谈、通报、信用监管等手段,督促运输经营者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开展运输经营活动。

1.未按规定为自动驾驶汽车配备驾驶员的;

2.未按规定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动态监控的;

3.未按规定记录、存储和传输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状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车辆运行状况信息的;

4.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存在其他影响自动驾驶汽车运营安全风险的。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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