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2020年4月10日,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建立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国家标准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为此,《中国标准化》杂志社采访了国家标准委相关负责人,以及时解读行业标准有关政策规定。
中标社:请介绍一下《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和完善,标准作为技术要素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所发挥的作用越发显著。为加强和改进标准的市场化配置,需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在标准供给体系中的关系。自2015年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实施以来,标准化各项改革措施持续推进,新《标准化法》将改革方案中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最大变化是行业标准的性质由强制性行业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并存改革为单一推荐性标准,原来的强制性行业标准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地方标准统一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业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行业标准的数量按照改革的要求应加以控制和缩减。
在过去的行业标准管理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行业标准的管理仅仅局限于备案,但是部分行业标准未能做到应备尽备。行业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矛盾、未备案、擅自使用未经审批的行业标准代号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来解决,在《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正式完成修订之前,急需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明确行业标准管理改革方向, 提出切实可行的举措,为下一步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奠定基础。
此外,近三十年来,国务院经历了多轮机构改革,一些行业标准的主管部门发生了职能调整,各主管部门也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业标准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管理提出了改进的需求。
正是基于当前深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和行业标准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标准委印发。
中标社:与此前实施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相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哪些创新和突破?
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相比原《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创新和突破主要体现在: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的公益属性。紧密契合《标准化法》对行业标准的定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益类标准,一般性的产品和服务标准不再制定行业标准。通过提升单项行业标准的覆盖面,控制新增行业标准数量和规模。
二是为市场标准发展腾出空间。不符合政府公益类标准定位的行业标准应该尽快退出,相应的技术领域由团体标准等市场标准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去补足。某个行业领域内的某些技术要求不再制定行业标准,并不是这些技术要求不需要规范,而是不再由政府部门通过发布行业标准的方法利用行政管理权力去规范,而是由市场主体通过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去自愿采用,通过竞争,实现协调统一。
三是提升行业标准制定各环节的公正、公平、公开。通过规范行业标准制修订环节中的起草组组成、征求意见、信息平台建设等,提升行业标准制定过程的广泛参与程度,强化标准制定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四是提升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与团体标准之间的协调性。探索行业标准与团体标准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处理好特定领域内政府标准和市场标准的关系,形成技术支撑和技术引领相协调的标准供给机制。基础通用的支撑性行业标准应逐步向国家标准转化,已有国家标准的不再制定行业标准,竞争性技术的引领性行业标准逐步转交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愿采用。
五是推进行业标准的公开。《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具体到行业标准来说,各有关部委积极落实国务院标准化改革举措,支持提出今年新发布的行业标准依法公开,存量标准逐步推进公开。
六是规范行业标准代号使用。行业标准代号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赋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行业标准专用的标识。目前为止,总共有71个行业标准代号,涉及42个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大家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使用未经批准的代号的“行业标准”,都不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业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废止,不应对外以行业标准的名义开展工作。
中标社:《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涉及到行业标准从制定范围到复审修订全链条工作,立足当前行业标准发展状况,该指导意见主要强调的内容和要解决的问题有哪些?
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是以问题为导向提出的意见。目前行业标准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行业标准代号不合法。有不少所谓的行业标准,实际上未经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某些部门和单位自行规定了标准代号。
二、超范围制定行业标准。某些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超出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行业标准范围,跨展到了其他行业标准的领域,不同行业标准都对同样的标准化对象提出要求,导致标准交叉重复矛盾,企业无所适从不知道该执行哪个标准。
三、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不透明。某些行业标准从立项计划、征求意见、审查等都在一个相对封闭的范围内进行,利益相关方没有正规渠道参与标准的制定过程。
四、行业标准备案不及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但仍有小部分的行业标准该备案未备案或备案不及时。
五、行业标准公开程度较低。目前在行业标准备案系统中备案的行业标准6.7万项,但对外公开标准文本的仅有8500多项。作为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应向社会公开有效行业标准并公布废止的行业标准。
六、行业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由于超范围制定、过程不透明、公开比例低等原因,导致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行业标准之间存在很多重复交叉矛盾的情况,既增加了企业和社会成本,也影响了企业创新。
中标社:我们注意到,《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完善统一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2020年起新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依法全部公开,推进存量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公开。这是否意味着现有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将扩容涵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甚至地方标准的全部内容,最终成为中国标准信息公开发布的大平台,这个平台建设是否有时间表,其推进进度如何?
答:目前国家标准委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按照标准类别分别管理和维护,平台已经实现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检索结果的互通。随着各类标准数据的逐步完善,我们正努力搭建一个中国标准信息公开的大平台,为社会提供更加及时、更加全面、更加便捷的标准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