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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权益保护】流产女职工依法应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20-05-18 15:16:13.97 阅读:2951次

【基本案情】谭某于2016年7月4日入职广州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咨询公司为谭某缴纳了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的社会保险。2017年6月26日,谭某因稽留流产入广州市某区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6月27日,流产时宫内妊娠约9+周左右。2017年7月31日,广州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谭某的生育/手术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假期总天数30天,生育津贴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核算共3891.6元。咨询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将2771.41元生育津贴支付给了谭某。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7月解除。发生争议后,谭某主张咨询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差额2400元等。仲裁委员会2017年8月2日作出逾期未受理的证明。谭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咨询公司向谭某支付生育津贴差额1120.19元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流产女职工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休产假及获得生育津贴等。本案中,社保部门已核定并支付了谭某的生育津贴3891.6元至咨询公司。咨询公司仅支付了 2771.41元生育津贴给谭某,其余1120.19元主张作为代缴的社保费予以扣减。但咨询公司未举证证明谭某明示同意在生育津贴中扣减代缴的社保费,故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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