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罗某2015年4月7日入职广州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9600元/月。罗某入职后,科技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7月停保。2018年1月19日罗某生育一小孩,并休产假至2018年8月17日。2018年8月28日,科技公司以罗某旷工超过一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罗某发出《关于罗某旷工严重违纪的处理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该通知只在公司的公告栏上张贴,并未邮寄给罗某。争议发生后,罗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奖励假工资25600元等。仲裁裁决科技公司向罗某支付奖励假工资24814.94元等。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科技公司向罗某支付奖励假工资24814.94元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职工生育后,除享有产假待遇外,生育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另享有80日的奖励假期,该期间用人单位需正常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本案中,罗某合法生育,其于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8月17日享有奖励假,科技公司未举证证实向罗某支付了该期间的工资,应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