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区某于2018年3月16日自广州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的关联公司转入该公司,入职前已怀孕。2018年8月24日,餐饮公司认为区某入职时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且存在旷工、迟到的情况,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在区某生产前作出《辞退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经审查,餐饮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区某存在其主张的旷工、迟到的情形。而区某虽在应聘登记表上未完整填写全部的工作经历,但登记表设计格式和注明内容并未要求区某全部填写,且区某已填写的内容并非虚假,故不能认定区某提供虚假工作经历。餐饮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区某于2018年9月15日在医院顺产生育了小孩。双方发生纠纷后,区某请求餐饮公司向其赔偿产假工资1278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49100元等。仲裁裁决餐饮公司向区某支付产假工资106800元、”甫乳期工资损失23640元等。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餐饮公司向区某支付产假工资1068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23640元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生育时遇到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期。”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权益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除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产假工资和部分哺乳期工资。本案中,餐饮公司在区某孕期内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且未为区某申领生育津贴,导致区某无法享受生育待遇,也无法获得哺乳期工资,应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