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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20-03-05 13:41:55.837 阅读:2492次

穗交运规字〔2019〕15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市客管处,市公交集团、各公交企业:

  原《广州市公交行业服务规范》(穗交规字〔2017〕3号)部分内容已不适用,市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31日


广州市公交行业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交服务管理水平,树立“友善待乘客,互敬待同行,车厢颂新风,公交为民众”的行业新风,创建文明公交行业,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市属编码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的经营者、驾驶员及营运车辆(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除外)。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公交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营运驾驶员、站务员服务规范

  第四条  驾驶员出车前的规范:

  (一)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确保车辆符合营运生产要求,发现影响正常营运的因素要及时排除,避免“病车”营运。

  (二)领取行车记录表、无人售票专用报销凭证,开启羊城通车载收费机,准点出车。

  第五条  驾驶员交接班时的规范:

  (一)交接班驾驶员应当按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并做好乘务和车质车况的交接。

  (二)交接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遇接班的驾驶员迟到时,交班的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或在中途站等候,应当继续营运至终点站,向站务员报告有关情况并办好交接班手续后方可下班。

  第六条  驾驶员驾车回场后的规范:

  (一)当班驾驶员按指定地点停放好车辆,认真配合专职人员完成车辆例保检修,发现故障或影响次日营运的问题,应当及时报修。同时,办好钱箱和报站器等有关车辆设施的交收手续。

  (二)关闭车厢电源,关好门、窗,与停车场安保人员办完离场交接手续。

  第七条  车辆在总站等候乘客时的规范:

  (一)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的上客点,做到前车开出,后车应根据调度指令,提前3分钟开至指定上客点开门等候乘客。

  (二)驾驶员要严格执行票价制度,认真查验乘客所出示的儿童老人优待证、残疾人乘车优惠证、职工乘车证、士兵证(现役)、伤残人民警察证、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监督乘客按规定票价投币或使用羊城通卡进行刷卡。

  (三)车辆开出前,驾驶员应当开启报站器,向乘客告知本车的行驶方向。

  第八条  驾驶员行车时的规范:

  (一)按站务员签发的行车记录表中规定的线路正点运行,发车铃响关门,接信号30秒内起步,途经沿线各核定站点均需停车上、下乘客。

  (二)不得违反调度指令,不得擅自更改营运线路或绕道行驶。

  (三)行驶途中不得故意拖时、抢时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擅自越站甩客。

  (四)车辆进入中途站时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上、下客范围内停靠,按车辆前后顺序进站,前车门对准候车亭最前端站牌,靠近站台平稳停直,注意避开路面积水和障碍物,方便乘客上、下车。三台以上车辆同时进站时,第三台及后续车辆在上、下客后应继续开至前方空余车位,再次开门进行上、下客;禁止抢道进站、双排并停。

  (五)在车辆停稳3秒后才能打开车门上、下客,在确认没有乘客上、下车时才能关闭车门,车门完全关闭3秒后才能启动车辆,确保乘客安全。

  (六)车辆离开站台范围(半个车身超出站台范围或车辆左前轮进入同向第二条车道时,车辆视为正常离站),驾驶员不得再次开门上、下客。

  第九条  车辆营运途中因故障不能继续营运时,驾驶员应当向乘客耐心解释、说明情况,向车上乘客派发乘车票据,安排车上乘客凭乘车票据转乘本线后续车辆。后续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积极协助转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载转乘乘客。

  第十条  驾驶员应当坚持“主动、热情、耐心、有礼”的八字服务方针。以普通话、粤语为服务标准语言,要求做到语言规范、吐字清楚。对待外地乘客须使用普通话服务。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当准确使用报站器,根据车厢情况,灵活运用各类专用语音播报键做好提醒告知工作,维护好车厢秩序。遇报站器失效时,应当在停站时用普通话或粤语向乘客报出站名。

  第十二条  营运期间,驾驶员严禁擅自关闭羊城通车载收费机或借口车载收费机失灵阻止乘客使用,收费机故障时应当加挂“本机故障”提示牌。羊城通车载收费机故障或乘客所使用羊城通卡无效时,驾驶员应当劝导乘客投币乘车,并做好解释工作,严禁驱赶乘客下车。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起步稳、行车稳、停车稳。

  第三章  营运车辆整洁规范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当维护好车容,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车容车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头灯、尾灯、方向灯的面罩等设施完好。

  (二)车身漆膜无剥落或暴露底色,车身外蒙皮无缺损,车身外表无污垢。

  (三)驾驶室无油污、垃圾,表板平台无杂物、尘土,前挡风玻璃明亮。

  (四)车厢内壁无污痕。

  (五)车窗玻璃无缺损、无水渍、无污痕。

  (六)座椅无尘土、积水及油污。

  (七)地板、踏板无积土、垃圾。

  (八)车门无污痕。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当及时检查、清洁、维护好车厢内的服务设施,车辆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门设备完好,保持车门正常开关。

  (二)顶窗开关灵活,闭合后不漏水。

  (三)灭火器材、车厢灯光等装置齐全有效,配置得当。

  (四)车头、车尾及车身中间线路牌标志、灯箱光源完好有效。

  (五)座位、靠背齐全完整、牢固。

  (六)扶手杆无缺损、不松动。

  (七)报站器设备完好、音质清晰。

  (八)“服务热线”“老、弱、病、残、孕妇、抱婴者座位”“乘车规定”等各种服务警语牌按规定位置安装;“儿童购票尺”铭牌安装要准确。

  第十六条  车辆车头、车尾及车身中间线路牌标志要按规定的标准和位置配备齐全,保持清晰,并与所行驶路线相符。遇车辆调行其它路线时,应当更换好“三牌”标志方可营运。执行“快车”“短线”“区间”等任务时,应在规定的位置加挂提示牌。营运服务时,驾驶员应当把《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摆放在驾驶室规定的位置上,其正面面向车厢内,接受乘客监督。

  第四章  教育和责任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每年均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交通法规、行车意识、应急处置、驾驶技术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经营者对行车作风和服务质量差、事故苗头多,出现服务质量违章或交通肇事的驾驶员,要及时跟踪教育。

  第十九条  经营者如出现重大服务质量违章时,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其与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所签订的线路经营协议有关约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由属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公交行业服务规范》(穗交规字〔2017〕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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