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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8〕295号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8-09-11 09:53:07.193 阅读:15556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8〕29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1月2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省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7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省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千方百计确保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运行。

(2)属地负责,协调联动。城市轨道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通过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发生运营突发事件,各相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

2 组织体系

2.1 省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省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外办,省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港澳办,省台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武警总队,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运营突发事件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新闻发布、舆论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和网站宣传运营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2)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消防力量扑灭事件现场火灾;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

(3)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使用,保证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4)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监测与评价,防范运营突发事件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参与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监督事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协调城市轨道沿线区域建设工程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城市轨道沿线周边道路、供水、供气和建(构)筑物的抢险处置。

(6)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内各单位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协调、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组织事件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7)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8)省外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国公民、法人在我省遭遇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9)省质监局:负责协调相关特种设备专业救援队伍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10)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11)省港澳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港澳地区居民、法人在我省遭遇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2)省台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台湾地区居民、法人在我省遭遇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3)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公用通讯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14)省武警总队:根据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协同有关方面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开展人员搜救、维护社会治安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15)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对运营突发事件中所管辖运维的供电设施设备实施抢险救援,协助运营单位开展有关供电设施设备抢修,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供电,并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运营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评估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省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3 地方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针对运营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及应急联动机制。

2.5 专家组

省交通运输厅及运营单位成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1)监测机构

有关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办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监测工作。运营单位负责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运营单位每3个月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状况的书面报告,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状况的书面报告。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运营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监测网络

省级、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同级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相关信息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

各级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对业务范围内有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开展风险分析,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日常检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监测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监测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相关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及安全运营管理情况等;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等;突发大客流、大面积停电以及火灾等信息。

3.1.2 预警

3.1.2.1 预警发布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对于因设施设备故障和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运营单位相关岗位人员发出预警;对于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通过车站及列车信息系统、有关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准确发布。必要时,经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

3.1.2.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运营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防护的常识、措施;对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做好故障排除前的防范工作;对突发大客流,及时调整运营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旅客疏导,视情采取限流、错峰、临时关闭车站等措施,必要时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输运,疏导客流。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3.1.2.3 预警调整和解除

运营单位和有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报告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以“快捷、准确、直报、续报”为原则。最先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上级单位或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虚报、漏报。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2)报告程序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要立即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乘客。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运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等。续报内容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2 先期处置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相关地方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相关基础资料、信息及事件情况等,迅速开展分析、评估,会同专业救援力量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建议。相关部门(单位)接报后,要立即组织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任务执行情况。

3.2.3 响应启动

按照运营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省(区、市)、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3)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或一般运营突发事件,事发地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4 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人员搜救

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现场疏散

根据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3)乘客转运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转运工作。

(4)交通疏导

采取车站封闭、线路调整等手段,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5)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6)抢修抢险

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组织消防抢险队伍,开展火灾抢险作业。

(7)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请当地驻扎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配合。

(8)运营恢复

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3.2.5 现场处置

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3.2.6 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应急处置。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 安全防护

(1)现场处置人员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事发现场相关规定。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专业防护装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由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配发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2)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群众(含乘客)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制订群众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等,指定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疏散、转移和安置;启用应急避护场所;维护事发现场治安秩序;组织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8 现场评估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件原因,评估事态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3.2.9 区域联动

发生跨地级以上市运营突发事件,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及时启动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10 应急终止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

3.3.2 事件调查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3.3.3 处置评估

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3.4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公安消防、武警部队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4.2 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运营单位要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单位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4.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4.5 通信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4.6 电力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电力保障体系。运营单位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电力可靠供应。

4.7 技术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障技术研究,积极支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技术平台,整合有关部门(单位)及运营单位有关信息资源,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4.8 联动保障

对跨地级以上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并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运营单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1.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2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6.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7 附件

运营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运营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7.1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7.2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7.3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7.4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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