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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实施细则》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7-11-24 09:58:46.053 阅读:19699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管理,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 159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 16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 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5-2019年度我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以及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含节能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下同)的申报、发放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市(县)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不包含公交化运营的道路客运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包括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公交车辆以及油气混合的双燃料公交车辆(以下合称燃油公交车),其中油气混合的双燃料公交车只对实际用油消耗进行补助。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对象包括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以下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其中新能源公交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第三条  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奖惩结合的原则。

鼓励市(县)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补助、调整运价等方式保障公共交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加强城市公交行业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统计、核实和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订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协调推进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各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打破地方保护,督促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加大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辖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核实与上报工作。

各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扶持政策,加强补助资金拨付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公示等工作,及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

第五条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地市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重(以下简称新增及更换比重)。各地市2015-2019年每年度新增及更换比重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珠三角地区2015年度新增及更换比重应达到40%;2016-2019年度应达到100%,其中纯电动公交车比重不得低于90%。

(二)其他地市年度新增及更换比重应分别达到40%,50%、60%、70%和80%。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燃油公交车以及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信息以考核年度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车辆和运营数据为准,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上牌时间应在考核年度内。

(二)车辆应当符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2015年度新购置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2016年以后新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应当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三)全年正常运营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年度运营里程应当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

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原因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当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年度运营里程考核以具体车辆为单位。

第七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城市公交企业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线路、运营等基础信息,并及时录入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城市公交企业录入的信息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数据准确。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客运行业监管云服务平台,或使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城市客运行业监管云服务,主动对接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督促辖区内城市公交车辆运营期间GPS在线率不得低于95%,确保车辆运营数据实时采集和动态监控。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将逐步开展新能源公交车纯电行驶里程、充电量等数据采集。

第九条  全省燃油公交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和运营信息按年度统计报送,统计报送期为2016-2020年,具体程序如下:

(一)城市公交企业应当于每年度1月20日前完成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中所属公交车辆和运营信息的数据核实和完善,并通过平台自动生成燃油公交车车辆和运营信息明细表、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信息明细表、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城市公交企业车辆和运营信息完善的日常督导和审核工作,于每年度2月10日前,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辖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辆认定核实工作,并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平台自动生成和上报辖区燃油公交车车辆和运营信息汇总表、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应当附第三方审计报告,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并抄报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审计主管部门。

(三)每年度3月30日前,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地市报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数据的审核和重点抽查,并通过平台生成全省燃油公交车车辆和运营信息汇总表、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

全省燃油公交车车辆和运营信息汇总表报送至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审计厅以及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全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报送至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审查审核情况于4月15日前反馈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将审查审核情况及全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于4月30日前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计厅。

第十条  省下达各地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包括燃油公交车成品油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实行年初预拨和年度清算的方式拨付,具体采取以下方式分配:

(一)燃油公交车成品油费改税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市燃油公交车标台数、实际运营里程等指标统筹分配。

燃油公交车成品油涨价补助资金除综合考虑上述指标外,并结合各地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统筹分配。

(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根据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数、车辆类型、车辆长度、实际运营时间和里程等指标统筹分配。

(三)省按照“绩效考核、有奖有罚”的原则,根据各地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奖惩,具体标准如下:

1、当全省完成国家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时,扣减未完成考核目标地市20%的成品油价格涨价补助资金给完成考核目标地市,并根据完成考核目标地市当年度新增及更换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数平均分配。

2、当全省未完成国家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时,根据完成考核目标地市实际应获得的补助资金差额,等额扣减未完成考核目标地市下一年度成品油价格涨价补助资金,等额扣减比例不超过80%。扣减资金优先补助完成考核目标地市当年度新增及更新的新能源车辆。

各地市可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最终确定的补助资金申报数据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文件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审计厅以及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通报和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方案及时清算和划拨补助资金,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同级交通运输、审计主管部门。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录入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汇总全省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并通报省财政厅、审计厅以及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以及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因清算返还、督查追回的补助资金,省将按照规定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将最终确定的燃油公交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和运营信息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制度,及时将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并根据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将最终确定的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掌握考核年度各地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督促地市政府落实考核目标。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各地市补助资金申报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审计厅,对各地市补助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未按期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的城市公交经营者,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申报资格。

对虚报瞒报补助资金申报数据、扩大补助资金发放范围、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应的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未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补助对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六条  城市用气公交车、城市客运轮渡、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等车船补助资金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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