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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解读《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7-08-29 14:36:22.007 阅读:10586次

8月2日,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10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交通新闻网邀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对《指导意见》进行深入解读。

新政汇聚多方建议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快速发展,有效满足了公众短距离出行需求,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应当予以鼓励,但同时也出现了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竞争无序、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亟待规范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7月,全国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近70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600万辆,注册人数超过1.3亿人次,累计服务超过15亿人次。

为做好《指导意见》起草工作,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组建联合工作组,对北京、深圳等城市已出台的政策或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发函调研、网络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780件。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创新、统筹协调3项起草原则,共5个部分16条,肯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对方便群众短距离出行、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的积极作用,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提出要按照“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从实施鼓励发展政策、规范运营服务行为、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4个方面,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明确鼓励新业态创新

《指导意见》在文件标题中明确了“鼓励和规范发展”的总体方向,充分肯定了其积极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明确了发展定位、引导有序投放车辆、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等鼓励发展政策。鼓励新技术推广应用,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所属车辆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高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包括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社会公众治理、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

《指导意见》规定,各城市可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主体,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相对科学合理的投放机制,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满足老百姓出行需求。

多方共治乱停乱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反映也较为强烈。《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多方共治原则,发挥好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合力,共同治理。一是城市政府要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建设,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施,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二是落实运营企业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奖惩、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引导用户规范停放。目前,一些城市正在积极探索电子围栏等管理,取得了一些经验。三是加强对用户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

不鼓励发展租赁电动自行车

《指导意见》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主要有五个方面考虑。一是车辆普遍超标,目前市场上投放的租赁电动自行车普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二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骑行人不固定,且多数未经过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培训,加上租赁电动自行车自重大、速度快,发生事故会带来较大伤害和损失。三是火灾安全隐患突出,租赁电动自行车存取点充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影响电池安全,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四是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高,如车辆保养维护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极易出现隐患车辆上路行驶。五是电池污染问题严重,主要使用铅酸蓄电池等,大量废旧电池被随意拆解,严重影响环境。

《指导意见》建议各地审慎对待租赁电动自行车,有发展意向的,要深入研究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管理,防范各类问题特别是安全问题。

用户实名制注册使用

《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使用”。征求意见过程中,绝大部分意见认为有必要实行实名制,也有少数用户担心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建议通过用户注册手机号码的实名制,来替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

目前,各主要运营企业现实操作中均采取用户实名制,并且从信用体系建设角度看实名制也确有必要。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积极联合有关部门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引入信用手段推进该领域的信用建设。

禁止未满12岁儿童骑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据此,《指导意见》规定“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目前,各主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新投放市场的自行车已用醒目颜色张贴了“十二岁以下儿童禁止骑行”等安全提示语。为落实好这项法律要求,需要企业和用户严格实施实名制,同时加强安全宣传,让用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鼓励免押金提供服务

用户资金安全是“守住安全底线”中的底线之一,《指导意见》提出了三项措施。一是鼓励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有助于从源头解决用户资金安全问题。一些运营企业目前正在探索采取信用积分等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为约束用户行为提供了新的路径。二是鉴于当前通过收取押金来约束用户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需要,《指导意见》对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及专款专用、接受监管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要求。三是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退即还”等模式,尽可能减少押金资金规模,防止形成资金池。四是要求运营企业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必须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来提供。

做好企业退市保障工作

为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个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情况决定退出市场,并公告了后续用户资金退还等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此精神指导有关方面建立完善制度,认真落实好用户资金安全监管等要求,密切关注行业发展情况,在企业退市时防止企业因规避经营风险而拖欠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等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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