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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停靠在公交站点揽客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如何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1-08-11 08:34:16.0 阅读:13314次

 

  出租车停靠在公交站点揽客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

  20053月某日,出租车司机万爱华将自己的出租车停靠在公交车站招揽生意。期间,有多辆公交车经停该车站,万爱华均不让道。公交车只好靠前或靠后停车,让在车站等候的乘客上车。某路公交车准备进站,司机李阳见公交车站的停车位被万爱华占用,只好减速,准备将车「停于出租车的后面。站牌下候车的乘客见到公交车进站,一拥而上,奔向该公交车。李阳见状,将车向前驱动,打算将车停在出租车的左前侧。已经跑出一段距离的乘客见状,又向回跑。乘客于建国由于上车心切,没有注意安全,在追车的过程中,被旁边的乘客挤倒,摔倒在公交车右侧后车轮下,被碾轧致死。

  【争议焦点】

  万爱华提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自己虽然有过错,但其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并不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唯一原因。此次交通事故是在出租车、公交车和乘车人三方的共同过错下发生的。其中,公交车在进站的过程中改变停车意图,一开始打算将车停于出租车的后面,后又将车前驱,试图将车停于出租车的左前方,是造成站点上的候车人蜂拥追车的直接原因。公交车司机李阳在面对人群时非但不减速,反而驾车迎人群而上,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确保安全的义务,导致了于建国被轧致死的后果。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公交车司机李阳承担主要责任,自己承担次要责任。乘客于建国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登车心切,在追车的过程中,不注意自身的安全,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李阳提出,个体出租车司机万爱华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万爱华公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占用公交车站点,招揽生意,妨碍公交车进站载客,以致公交车进站时无法正常停放,乘客追车,造成了于建国被轧致死的严重的交通事故。公交车虽然是直接的致害车辆,但其本身没有过错。因为公交车无法正常进站是出租车挤占站点造成的。公交车司机的处置是通常情况下习惯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

  于建国的家属提出,乘车人于建国无明显的过错,其追逐公交车的行为同样是由于出租车占用公交车站点造成的。所以,于建国对此次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出租车一方与公交车一方过错相当,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律师点评】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出租车一方与公交车一方过错相当,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乘客于建国虽然也有过错,但因机动车违章在先,不能以此为由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出租车一方占用公交车站点,影响公交车的正常进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但出租车一方违法停车的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联系,不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如果没有其他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出租车违法停车造成的安全隐患并不会转化为现实的交通事故。公交车一方在进站停车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其确保安全的义务,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影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的: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此,公交车应当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与出租车一方过错相当,应当承担同等的责任。于建国在公交车进站时盲目追车,也没有尽到第38条规定的确保安全的义务,但其行为不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违章行为或者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可以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自己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为由请求减轻其责任,否则,机动车一方仍然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出租车与公交车两方对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过错,其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不能以死者于建国也有一定过错为由要求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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