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协会的工作,按照民主办会的要求,协会已连续6年开展提案(建议)活动。活动得到了会员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安排负责人进行办理,因此,提案(建议)的数量和质量每年不断增加和提高。提案(建议)的内容具体反映了行业热点问题和企业难题,为协会找准工作方向和工作要点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今年2月3日至3月10日开展了协会工作提案(建议)活动。活动期间,共收到会员单位提案共25件,其中关于公共汽车行业的15件,关于出租汽车、租赁汽车和网络租车的10件。单位提案24件,个人提案1件。现将提案(建议)办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受理为协会工作议案6件
(一)关于广东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课题研究
“制定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关于限制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价格的提案”、“关于解决新能源公交充电难的提案”、“建议我省尽快出台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扶持政策,并保持2015年的补贴标准。”和“关于加强“分时租赁+互联网+充电”互通互联,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建议”五份提案均反映,新能源车辆、纯电动车推广缺少相关配套的充电设施。充电站建设受土地规划、电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布局不合理,导致车辆充电耗时长、空驶里程大,又严重影响新能源汽车使用效率。
提案建议,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以指导各市、县(区)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四点。1.明确充电站是社会基础服务设施,各级政府对充电站的规划建设负主体责任。2.要求各级政府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和计划,合理规划土地,保障充电站建设所需的土地,并简化相关规划、报建流程,以加快充电站的建设。3.明确规定新能源汽车与充电站数量、桩数配建的比例,在下达给各市、县年度新能源推广计划时一并下达充电站建设任务,保障新能源汽车对充电站的需求。4.对充电站经营给予一定的政府扶持,提高社会资本投资充电站的积极性。二是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实现充电设备与车辆的兼容和匹配。确保电动汽车不分品牌与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三是加强充电设施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快捷充电。建立一个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能网络平台,通过资源整合,使企业、用户共享充电设备信息。增设智能服务,为用户提供充电桩位置查询和预约充电等在线便利服务,满足电动汽车用户便捷充电的需求。四是加强租赁车辆信息的互联互通,进一步体现分时租赁的优势。建立全省各地租赁信息汇总平台,共享信息,让租车人和租赁车辆信息更多的关联匹配,进一步提升车辆利用率。五是加强停车场地信息的互联互通,进一步体现对应用新能源车的支持。建议配备充电桩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停车场可以允许纯电动车进入,前期可以通过预约和数量管控的方式适度开放,方便新能源车充电及临时停放车辆,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
提案(建议)办理意见:受理为协会工作议案,统一为“关于广东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课题研究”。一是将上述提案归纳整理,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诉求,供政府主管部门参考;二是在新能源公交车使用情况的调研工作中,全面反映企业在推广新能源公交车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报省交通运输厅。收集公交运营企业、纯电动公交车辆厂家、充电桩供应商、供电企业现有的合作模式,通过组织会议、协会媒体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三是将提案的诉求整理,在协会编制的《广东省城市客运行业蓝皮书》“公共汽车行业篇”反映,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四是结合协会的会议进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验交流会。
(二)关于广东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成本定价的课题研究
“关于修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的提案”反映,随着城市公交不断发展,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4月12日以粤价〔2011〕77号发布《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该办法)已不能客观有效地反映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一是混合动力、纯电动等新能源车型已逐步推广应用,电力费用已成为燃料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该办法中的燃料费未包括电力费用。二是该办法部分条款未能切合公交企业实际情况,难以执行。例如第九条、第十条均有“……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平均消耗量”,对于新设立的企业而言,并无相关数据,无法有效执行。三是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式存在一刀切情况,由于各企业对公共汽车使用强度不一,各地报废回收政策不同,不宜采用“一刀切”的界定标准,类似情况有还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四是该办法部分数据与现实情况不符。例如第十一条,以两年内购买的新车为例,修理费用也已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由此推算,随着营运车辆使用老化,其整个寿命期内修理费用将超过该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五是该办法中部分条款简单套用了税法的相关条款并不合适,例如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提案建议:建议向省物价局等主管部门沟通反映,对该办法进行重新修订调整,使其更科学、准确地反映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促进我省城市公交行业良好发展。
提案(建议)办理意见:受理为协会工作议案。2015年,协会开展了关于做好公共汽车客运成本调研的工作,向全体公交会员收集了关于修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并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进行了沟通反映,经省交通运输厅的协调,今年发改委和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答复,已将修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列入了工作计划。
二、受理为协会工作建议19件
(一)关于解决公交企业员工缺口问题
“关于推动我省职业院校开办公交驾驶员专业的建议”、“建议协会定期咨询运营公交企业用人缺口问题,统筹推荐驾驶员”两份提案均反映由于A牌驾驶证难度大,耗时长,费用高,通过率低。驾驶员招聘难度大,缺口大。驾驶员老龄化严重。“关于因招工难建立公交员工工资合理定位及增长机制的提案”也提到,因受制于财政成本规制补贴的政策,薪酬增长长期处于被动倒挂,员工薪酬增长存在“两个低于”(低于深圳社平工资增幅、低于同等城市同行业工资增幅)。2015年,巴士集团共流失员工1356人,招聘入职1443人,目前人员缺口达1000多人,其中驾驶员流失588人。招工难和人员缺失严重影响正常优质公交服务的提供,但由于工资水平较低招聘新员工仍然无法补充流失缺口。
提案建议:一是向政府相关部门建议,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100号)精神,推动我省相关职业院校开办汽车驾驶员专业,培养高职业素质的公交驾驶员从业人员。弥补我省公交驾驶员的缺口,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二是建立公交员工工资合理定位及增长机制,确定巴士业务人均工资按每年在统计部门数据公布同时确定当年巴士业务人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提案(建议)办理意见:受理为协会工作建议。一是发挥协会桥梁纽带和中介作用,加强与省外有资质培训大客车驾驶员的院校与我省公交企业的联系,为双方做好供求服务工作。二是通过协会平台介绍各地解决驾驶员缺口的先进经验。三是密切关注国家交通运输部在江苏、云南、安徽三省开展的大客车驾驶员入职教育试点工作,通过协会平台逐一总结并介绍培育工作的经验。选取合适的省份,组织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公交企业进行实地调学习。为广东省争取第二批大客车驾驶员入职教育试点作试点作准备。
(二)关于解决公交驾驶员提前退休的问题
“关于将公交驾驶员列入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提案”反映,长期从事公交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到达一定年龄后,综合反应能力会下降,职业病患病率很高,无论是体力或精力方面,都难以胜任长时间驾驶工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保障营运生产安全,从人性化管理角度出发,企业尽可能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将小部分身体素质下降、年龄偏大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驾驶员调至其他后勤辅助岗位。但是公交企业无法承担大量身体素质下降、年龄偏大驾驶员的转岗需求。如将这部分驾驶员推向社会,势必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提案建议:参照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精神,将公交驾驶员列入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给予提前5年办理退休,解决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偏差驾驶员问题,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方便、快捷、舒适的公交服务。
提案(建议)办理意见:受理为协会工作建议。将提案的诉求整理,向省人社部反映行业的诉求。同时在协会编制《广东省城市客运行业蓝皮书》“公共汽车行业篇”反映,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关于解决LNG公交车运营补贴的问题
“关于尽快制定城市LNG公交车运营补贴的建议”提案反映,2010年开始,为配合国家、省、市级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使用的要求,企业逐步使用LNG公交车替代燃料燃油公交车,为节能减排作出较大贡献。该期间各地对LNG公交车给予的国家补贴都是参照燃油公交车进行补贴至2014年底。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中对“LNG公交车”具体补贴措施未制定,仅仅用“及时研究制订用气公交车支持政策”等字眼来表述。加上当前国际趋势个别地市“天然气加气价格”甚至高过“柴油价格”,给本已亏损严重的公交企业“雪上加霜”。
提案建议:尽快制定全省LNG公交车运营补贴的具体政策,维护公交企业正常运营。
提案(建议)办理意见:受理为协会工作建议。将提案的诉求整理,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四)关于解决政府对公交客运企业补贴的问题
“提升政府补贴,推进公交客运业务发展”提案反映,在增城区域,由于小汽车逐步增多,摩托车普及,客源稀少,再加上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特殊人群较多,直接造成营运收入大幅减少。加上,车辆燃油、维修及人工等成本一直攀升的情况下,政府给予的补贴,早已不能满足营运车辆经营成本,长远考虑,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尤其是驾驶员工资、福利低,导致驾驶员严重缺乏,招聘难度大,给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提案建议:希望政府能体谅企业,给予适量增加补贴额度,以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同时,在保障企业正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鼓励企业开拓更多的公交客运线路,让公交线经营业务覆盖面更广泛,真正做到解决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提案(建议)办理意见:受理为协会工作建议。收集各地市政府对公共交通行业财政补贴的具体情况,将提案的诉求整理,在协会编制的《广东省城市客运行业蓝皮书》“公共汽车行业篇”反映,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关于解决公交配套设施的问题
“关于完善优化公交配套设施的建议”提案反映,公交优先”已成为各地市交通战略,但是相应的配套设施缺未能跟上公交优先发展的需要。一是缺少规范安全的场地。广州市公交线路总站较多是路边总站,停车场点也比较分散,防盗、防恐的管理难度大,个别车场停车密度大,增加防火安全管理难度。二是缺少公交车辆年审检测场地。各检测站因受地方限制无法支持大批公交车辆进行统一年审,分批年审对企业日常营运造成一定影响。而且,公交车辆体积大、车型多,对检测设备要求高,检审用时长,经常导致检测站周边道路拥堵。
提案建议:一是对公交线路总站和公交停车场用地进行规划,使车辆管理、安保防范、消防安全以及日常的生产经营工作能得到更有效的开展,更合理的配置各项资源。提前制定城市公交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加大停车场(点)建设力度,利用政府收储的未开发的闲置土地,大力发展公交停车场建设,缓解停车难的矛盾。二是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协调沟通,探讨建立公交车辆年审专门检测站的可能性,既方便公交企业日常运营,也避免造成道路堵塞。
提案(建议)办理意见:受理为协会工作建议。将提案反映的情况整理,在协会编制的《广东省城市客运行业蓝皮书》“公共汽车行业篇”反映,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关于解决广州市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政策与老年人优惠乘车的问题
“关于对广州市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政策和老年人优惠乘车的建议”提案反映,2013年,广州市交委、财政局、原物价局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行业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价〔2013〕292号),在公交行业合理运价成本基础上核定基准票价计算的票价收入与实际票价收入之间的差额,并以此为依据给予公交企业全额补贴。该文件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新的补贴方案目前仍在讨论、征询当中。新补贴方案的制定对公交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希望能充分认识由于执行低票价政策导致的票价与成本倒挂的客观事实,制定出新的方案。此外,在老年人优惠乘车政策方面,广州市目前执行的半票和全票优惠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老年人搭乘公共交通出行提供便利,但随着老年化社会趋势的加剧,政府的投入也将务必大幅增加。据近年老人搭乘公共交通的统计数据显示,政府对此方面的投入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
提案建议,新的补贴方案围绕四大原则提出补贴修订。一是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逐步增加投入,确保资金规模与城市客运总量和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适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财务会计和成本费用核算评价制度,明确补贴补偿范围,合理界定政策性亏损,规范补贴补偿行为,解决公交票价与成本倒挂的问题,保障公交企业正常运作。三是充分发挥财政补贴作用,提高财政补贴使用效率,适度、合理控制财政补贴的增幅,促进公交行业健康发展。四是建立公共交通发展规模的协调机制,形成能与财政补贴投入能力相适应的平衡保障运行体系。此外,对于在老年人优惠乘车政策方面,建议在既保障老年人乘车优惠福利不受太大影响的前提下,结合财政支出的承受能力,对老年人优惠乘车政策予以适度的修改,或取对老年人定额补贴交通费用的优惠模式,以稳定财政支出的总量。
提案(建议)办理意见:受理为协会工作议案。将提案反映的情况整理,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七)关于解决阳江公交发展的问题
“关于发展阳江市公共交通的几点建议”提案反映,阳江市公共交通目前重点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交发展水平较低。公交线路少、线网规划不合理,覆盖面窄、班次密度低,部分线路存在重复、线路过长等问题;运力不足,万人拥有公交车仅3.19标台。与目前阳江的城市建设、城区发展规模已不相适应。二是引导市民公交出行宣传力度不足。阳江市城市规模较小导致公交企业盈利少,经营困难。三是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公交停车场、首末站、保养场等配套设施未纳入城市建设的规划。且城区道路功能不清,车辆乱停乱放现象突出,影响了公交车的准点率。
提案建议:一是尽快出台和落实《阳江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进一步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二是注重以人为本,彰显公交出行的优越性。通过投放车辆和线路开辟的增多、班次运行的增加,以及资源配置的合理、服务环境的营造、绿色公交的推行、配套管理的科学,进一步提高公交对市民的吸引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正常经营运作。
三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进各项资金、专项补偿补贴等扶持政策的落实。加快新能源公共汽车的推广和应用工作,以及落实新能源车充电充气站的配套建设,力争尽早投入使用,以进一步缓解运力不足的压力,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提案(建议)办理意见:受理为协会工作建议。将提案反映的情况,诉求整理,送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八)关于解决智能公交建设经验交流的问题
“关于在粤东(汕头)地区召开智能公交建设经验交流会的提案”提案反映,2015年,广东省交通厅把汕头、湛江两市作为智能公交管理系统建设的试点城市。 2015年年底,汕头市首批电动公交车投放暨公交智能化系统建成运营仪式拉开序幕,汕头正式进入“纯电绿色智能化”时代。汕头19家公交企业共1141台公交车车载主机已完成升级改造工作。并推出的实时查询公交到站软件——“汕头公交”手机APP查询软件也已进入试运用阶段,将为市民提供实时、便捷的公交出行查询服务。汕头市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从实际出发着眼未来,坚持“发展民生交通,服务区域百姓”理念,已初步打造出符合自身发展的绿色智能公交。
提案建议:在粤东(汕头)地区举办智能公交经验交流会,以促进其在全省的推广。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智能公交管理系统建设;推广汕头市政府对推进智能公交项目建设资金补助经验。
提案(建议)办理意见:受理为协会工作建议。将密切关注试点城市智能公交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及时总结经验,通过组织会议、协会媒体向全省推广。
(九)关于解决规范出租车合乘业务的问题
“关于规范出租车合乘业务的建议”提出:一、出租车合乘业务普遍存在,但以非官方模式居多,有必要进行规范。一直以来,出租车司机私自开展合乘业务的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而且在行业监管力度越弱的地方,私自合乘情况越多,甚至出现司机不征询乘客意见强制加载其他乘客的情况。网络租车平台也推出拼车业务。合乘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司机和乘客的需求,但如官方没有对其进行规范和定价,司机和乘客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二、现存法规不禁止合乘业务,技术条件也允许实施合乘业务。从交通部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到《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均无合乘业务的正向规定,只是反向规定了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因此现存法规是允许合乘业务的。且北京、长春、重庆等个别城市已推出官方出租车合乘业务并解决了技术上的问题。
提案建议:一、在制定法规过程中进一步对出租车类别进行细分,引入合乘业务的正向规定。在交通部的出租车改革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对出租车类别细分为合乘出租车、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车。同时,在新法规制定过程中,对合乘业务的运价、服务细则等进行规范,引导合乘业务走向官方化和合法化。二、推动新型计价器的使用。准确计价是合乘业务开展和监督的基础,必须配备相应功能的合乘计价器。三、运用网络预约平台和信息化手段。使用网络预约平台,在乘客下单后可由系统通过大数据匹配路线相近订单,且乘客下单时则已认定同意合乘,则可提高效率、降低误解和投诉,推动合乘业务开展。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可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司机按规范提供服务,增加乘客即时服务评价、视频监控、空重车重力监控、远程合法车辆扫描等功能设计,推广使用后即可提高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管控效果。
提案(建议)办理意见:受理为协会工作建议。将提案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形成文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关于解决规范配备驾驶员的汽车租赁经营服务活动的问题
“关于规范配备驾驶员的汽车租赁经营服务活动的建议”提出,随着出行、商务等活动的发展,汽车租赁配备驾驶员的需求日益上升,该服务方式在各大城市已经开始营运,也逐渐被人们所熟悉和运用,但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一服务方式进行规范。法律层面上的空白导致双方交易的风险加大。
提案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这一新兴服务方式予以规范。法律法规应明确驾驶员应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驾驶员对承租顾客的服务行为属于履职的行为,不构成劳务派遣。有利于保障驾驶员权益,以及便于汽车租赁公司对人员的管理。
提案(建议)办理意见:受理为协会工作建议。
(十一)关于允许出租汽车使用公交专用道同行的建议
“公交车道允许出租车通行”和“公交专用车道权限放宽出租车合法使用”两份提案都反映了:一、市区道路拥堵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早晚高峰期,因此出租车司机不愿去市中心易堵车的地方,造成市民打的难的问题。二、公交专用道的设置使公交车辆的车速得到提升,市民反映较好。而出租车也是公共交通系统中的一部分,放宽公交专用道给出租车合法使用,能提升出租车的车速和运转率,也提高公交专用道的利用率,缓解其他社会车辆通道压力。
提案建议:对出租车放宽公交车专用道使用权限。提高出租车车速和运转率,提高驾驶员运营积极性,缓解市民打的难的问题。
提案(建议)办理意见:受理为协会工作建议。将提案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整理,送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二)关于解决出租车和网络约租车经营服务的问题
“加强法制建设及监管,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关于尽快出台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法律法规的建议”两份提案都反映,网络专车运用互联网有效使乘客信息和车辆资源有效衔接,创新了服务形式,为乘客提供更便捷、优惠的服务。但同时,网络专车以低于成本价的手段抢占市场,形成不良竞争,影响了出自汽车行业的稳定。此外,网络专车无法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有效的保障。其没有经营法人主体或相关主体承担雇主相应的责任。专车驾驶员不具备从业资格、出现蓝牌车参与运营等。
提案建议:一、请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法律法规,规范整个营运市场。二、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一是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接入平台,明确接入平台的车辆及驾驶员的准入条件。二是规范市场竞争,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运营服务,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三是规范营运服务,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只能接入1家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参与营运服务。三、明确法律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事中事后监管。
提案(建议)办理意见:受理为协会工作建议。将提案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整理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三)关于解决出租车转型升级的问题
“全市所有出租车安装车载终端,搭建网络约出租车平台”提出,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企业参与约租车测试所得的经验,约租车能满足乘客出行需求;有效减少出租车空乘率,直接有利减少路面车流量,缓解交通拥堵;有助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可加强出租车服务质量监控及行车安全监控。推动传统出租车转型升级。
提案建议统筹建立出租车叫车网络平台。广州市所有出租车均安装车载终端系统,均接入统一的出租车叫车网络平台,同时实行出租车费用可多途径支付方式(例如:现金、微信、羊城通等),并向广大市民推广应用叫车网络平台。
提案(建议)办理意见:受理为协会工作建议。将提案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形整理后,送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四)关于解决出租车运价调整的问题
“提议适当调整运价”提案提出,由于广州市出租车运价已经多年没有上升,一方面,企业收入相对固定、有关成本上涨,而形成的剪刀差,将会导致企业的让利空间越来越狭窄,虽然企业依靠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压缩可控成本,开拓多元化业务来弥补效益的不足,但难度将越来越高;另一方面,运价的相对固定所导致司机收入的相对稳定,难以有理想的增幅,相应产生司机收入变相下降的情况,司机的付出与收获有一定偏差,使得司机职业缺乏吸引力,特别近年在专车的冲击下企业流失了大量的优秀司机,而补充司机的难度越来越大。
在社会人均工资收入、物价水平等持续大幅上升的情况下,客观上完全依靠政府、企业或驾驶员来消化成本是不现实的,为了从根本上更有效保证市民出行的需求,维持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是关键,提案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必要时应考虑适当调整运价。
提案(建议)办理意见:受理为协会工作建议。将提案反映的诉求整理,送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广州市物价管理局。
(十五)关于解决出租车事故处理效率的问题
“出租车交通事故的简易处理”提案反映,出租车是24小时营运,交通事故不可完全避免。而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多,耗时长,延误营运,增加了出租车驾驶员的营运压力,特增加了事故的损失。
提案建议:希望对出租车行业的交通事故进行特殊处理,降低驾驶员的事故经济损失。一是在两种情况下(1、在责任确认时,因对方不放车,按程序要再经几个工作日后,交警才能放车;2、在责任未确认,但已经取证后,也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放车。),建议在作出整个的事故损失评估后,由当事司机(企业)放入相应的保证金在交警主管部门后先行放车。二是对无人员伤亡的事故,建议交警在现场认定责任,不用扣留车辆,尽量减少扣留事故的车辆。
提案(建议)办理意见:受理为协会工作建议。将提案反映的诉求整理,报省公安厅。并将办理结果抄送提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