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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的提案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6-05-31 11:20:36.007 阅读:13193次

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4月12日以粤价〔2011〕77号发布《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该办法)。该办法有力地促进了广东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随着广东省城市公交的进一步发展,该办法已不能客观有效地反映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表现如下:

一、该办法中的燃料费未包括电力费用。该办法“燃料费,指营运车辆运行中为满足汽油、柴油等各种燃料、润料耗用所需支付的费用”。现混合动力、纯电动等新能源车型已逐步推广应用,电力费用已成为燃料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该办法部分条款未能切合公交企业实际情况,难以执行。例如第九条、第十条均有“……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平均消耗量”,对于新设立的企业而言,并无相关数据,无法有效执行。

三、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按照当次定价成本监审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中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残值率取4%。”,由于各企业对公共汽车使用强度不一,各地报废回收政策不同,不宜采用“一刀切”的界定标准,类似情况有还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该办法部分数据与现实情况不符。例如第十一条:“修理费,指营运车辆进行各级护养和小修所发生的工料费用、修复旧件费用和行车用机油费用,以及车辆大修费用。年修理费按不高于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据实核定。”以我司为例,我司目前大部分为两年内购买新车,修理费用也已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由此推算,随着营运车辆使用老化,其整个寿命期内修理费用将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

五、该办法中部分条款简单套用了税法的相关条款并不合适,例如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综上所述,经过5年时间,该办法已与城市公交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有所脱节,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建议协会向省物价局等主管部门沟通反映,对该办法进行重新修订调整,使其更科学、准确地反映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促进我省城市公交行业良好发展。


提案单位: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主办:广东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联系电话:(020)37637909 转8003 传真:(020)376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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