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新闻网
北京一家公司职员宋裕来宁出差期间,于2011年7月12日乘坐银川公交车时,因公交车司机遇险紧急制动,造成宋裕八级伤残。在赔偿问题上,因双方调解无果,宋裕将银川公交公司等起诉到法院。5月2日记者从兴庆区法院交通事故法庭了解到,此案经审理后,判决银川公交公司除支付宋裕治疗期间垫付的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再行支付宋裕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
法院认为,宋裕在乘坐银川公交公司所有的公交车时,因驾驶员赵志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导致宋裕受伤,故该起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宋裕损失应由被告方承担。银川公交公司虽然在平安宁夏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因交通事故发生时宋裕在公交车上受伤,属于交强险规定的“本车人员(亦称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故平安宁夏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虽然认定赵志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交通事故发生时赵志刚系执行工作任务,故依法应由银川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付宋裕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