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章程
(2020年10月16日广东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第十一届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2021年1月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URBAN PUBLIC TRANSPORT ASSOCIATION”,缩写为“GDUPT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城市公共交通企事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业务指导单位反映行业状况及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各级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并贯彻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并提出研究和建议事项;
(二)开展对省内外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调查研究,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等提供依据;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在行业管理、企业管理、科技、教育、改革、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四)开展行业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六)承担业务指导单位委托办理的行业资质评定有关具体工作;
(七)编辑协会的信息资料;
(八)代表广东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参加国内及国际有关组织开展国内及国际间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九)承担业务指导单位和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组织开展行业相关的展览展销等服务;
(十一)组织会员单位赴境外市场开拓、参加经济贸易交流及展览会。
业务范围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与本会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8,000元;
(二) 常务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6,000元;
(三) 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4,000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提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在理事会基础上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会长签署聘任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但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和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没有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广东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广东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6日第十一届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