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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民政厅 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违规经营问题清理工作的通知 (粤民民〔2006〕70号)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6-02-04 17:05:28.79 阅读:18173次

中共广东省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民政厅

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违规经营问题清理工作的通知

粤民民〔2006〕7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市委党廉办,省直各有关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各类社会团体的规范运作,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全省对各类社会团体违规经营问题认真进行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清理社会团体违规经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各类社会团体发展迅速,数量大幅增加,领域不断拓宽,整体质量也明显提高,较好地发挥了服务社会、反映诉求、联系民众、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社会团体不遵守章程规定,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的乱搞评比表彰、乱拉赞助;有的乱办会展和培训班,从中非法牟利;有的未经合法登记擅自开办经济实体,违法经营。尤为严重的是,在省民政厅发出《关于严肃查处广东国际关系促进协会严重违规经营组团出国问题的通报》(粤民民〔2006〕32号)后,仍有少数社会团体顶风违纪,继续以出国学习考察为名,组织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用公款变相出国旅游,从中牟利。这些违规问题,阻碍了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团体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的发挥,问题严重的还扰乱了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各地民政、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各社会团体,要充分认识对社会团体违规经营问题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各类社会团体的经营活动,引导社会团体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发挥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清理范围和清理重点

  这次清理的范围是2004年以来各类社会团体的违规经营活动,清理重点是以下五个问题:

  (一)超出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违规经营的问题;

  (二)独资或合资举办与业务范围无关的非独立法人经济实体,兴办与本行业存在竞争的经济实体的问题;

  (三)以学习考察等为名,违规组织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国考察从中牟利问题;

  (四)未经业务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许可和未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擅自举办会展、培训、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问题;

  (五)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擅自设立和举办资质认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从中牟利的问题。

  三、清理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先在全省性社会团体中进行,然后在全省各地全面铺开,分四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06年 7月,各全省性社会团体要在认真学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清理范围和重点,对照有关规定逐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登记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行业协会报原业务主管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于8月 15 日前,将《登记表》和《审查意见》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存在违规经营问题的社会团体,要对自查出来的问题,提出初步整改意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二)甄别处理阶段。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省委党廉办,在核实的基础上,对社会团体上报的违规经营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商有关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后做出处理。该纠正的纠正,该撤销的撤销,该处罚的处罚。

  (三)落实整改阶段。各有关社会团体认真落实登记机关、省委党廉办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整改,并如实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落实。省要组织检查组对有关社会团体的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将整改工作一抓到底,务求整改符合要求。

  (四)规范巩固阶段。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要根据社会团体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行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各地的清理工作要在8月份启动,参照全省性社会团体的清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实施清理。各地民政局会同市党廉办于11月底前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省民政厅、省党廉办。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这次清理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指定一名领导(或负责人)专门负责,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拟定清理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务求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认真检查。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自觉履行好职责,确保职能管理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做到监管到位、责任到位,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发展。抓好清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切实担负起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和监管责任,积极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凡不重视清查工作、不履行原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要追究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的纪律责任。

  (三)掌握政策,区别情况。对于认真自查、积极整改的,要切实其吸取教训,巩固清理工作的成效;对于顶风违纪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一律没收非法所得,撤销登记,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追究其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建章立制,巩固成果。各社会团体要恪守非营利性原则,健全自律机制,依照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议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对有经营项目的社会团体,要向社会披露其登记信息、财务状况、重大活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使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经营活动更加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今后,凡涉及社会团体的经营性活动项目必须经过社会团体理事会2/3以上理事同意通过,并将会议纪要、申请、资金来源说明及出资情况、经营项目说明等相关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开展。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监督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20-83179231

     附件:社会团体经营活动自查登记表(略)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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