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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粤办发[2005]7号)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6-02-01 16:45:16.91 阅读:4235次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粤办发[2005]7号


  开展必要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推动工作、表扬先进、鞭策后进的有效措施和手段。但近几年来,社会上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有的甚至弄虚作假、名不符实,搞形式主义、劳民伤财,更甚者以此延揽审批权限,借机敛财,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全省2000年以来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经清理部门对省直单位352项全省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审核,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明确要求举办的28个项目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保留其中有固定周期的15项,撤销242项,改作临时报批的67项;对各地级以上市的1793个项目也进行了清理,保留55项,撤销1738项。为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批制度

  1、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省级社团举办全省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须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立项或备案。申报(备案)材料应包括项目名称、依据、活动的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的名称、范围、规模、周期、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及数额、组织方案等内容。

  ⑴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方案送省人事厅、省委党廉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⑵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增加固定周期项目。如确需增设全国性固定周期项目,由主办单位报省人事厅、省委党廉办审核后,属党委系统的报省委办公厅提交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属政府系统的报省政府办公厅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⑶全省性临时报批项目(举办周期不固定、临时提出举办的项目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需临时报批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省人事厅、省委党廉办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属系统表彰活动的,表彰时间至少间隔三年。

  2、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举办全省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省政协党组研究决定,并报省人事厅、省委党廉办备案。

  3、中直驻粤各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我省举办全省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方案送省人事厅、省委党廉办备案。

  4、省级社团组织举办全省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备案。

  二、切实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

  1、举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和数额,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增加经费开支。不得以举办活动名义向基层单位转嫁经费,或变相收费。

  2、对增设项目应从严把关。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批准: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搞形式主义、政绩工程的;给企业和基层组织加重负担的;经费来源不明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费或变相收费的等等。

  3、内容相近、交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审核单位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后合并进行。

  4、法律法规规定或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举办但没有明确要求省相应举办的,原则上不举办全省性活动,可按上级机关的要求推荐人选。

  5、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委托社团组织承办,也不得以协办等任何形式参与社团组织举办活动的操作。

  6、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经费如需财政拨款,主办单位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时,须附批准举办活动的相关文件。

  7、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只准举办法律法规规定或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自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如确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须报省人事厅、省委党廉办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县(市、区)一律不举办自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8、社团组织举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准向企业和被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索要赞助、要求购买社团组织出版的书籍等;不准跨行业组织举办。举办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规范操作,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和权威性。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社团组织举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三、认真抓好对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和工作方式,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切实有效地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纪检监察机关、人事、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反弹,重点查处在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乱收费、乱摊派、乱要赞助的行为,以及各种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挥霍公款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对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在新闻媒体曝光。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地、各单位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0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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