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上午,王先生七十岁的母亲乘坐某路公交车,车辆停靠在公交车站,王先生的母亲下车时左脚踩在地上,右脚还未从车后门台阶上迈下,车辆就开走了,结果导致王先生的母亲摔倒在地。当天王先生的母亲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伤情为腰椎骨折、耻骨骨折等。王先生与公交车所在的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公交公司认为老太太受伤与公司无关,拒绝赔偿。王先生向律师咨询公交公司是否有责任赔偿。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公交公司应该向王先生的母亲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王先生的母亲是免票乘坐的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是承运人,王先生的母亲是旅客。公交公司应该履行合同义务,从始至终地保证乘客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然而公交司机未等待乘客安全下车便起步行驶,导致乘客因此受伤。因此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的母亲起诉时还可以申请就其伤情等级委托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