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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透释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5-03-05 09:36:02.563 阅读:18554次

导读:2014年12月11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宣贯会暨广东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出租汽车分会年会在广州越秀宾馆召开,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运输管理学院院长吴毅洲教授在会上宣讲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本文根据宣讲课件整理,未经讲者本人审定

     一、《规定》制定过程 

    

    第1阶段:2013年2月,部启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起草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和科研院所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资料,赴北京、辽宁、上海、浙江、安徽、山东、陕西、四川等地专项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研究讨论。

    第2阶段: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了政策风险评估,发文征求了部分省、市地方人民政府及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并公开上网征求全社会意见。

   第3阶段: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规定》送审修改稿,经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部令形式颁布实施。

    二、《规定》制定的必要性

 

    出租汽车是关系民生、服务百姓的“窗口”行业,是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出租汽车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出行安全,经营服务规范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常规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在建立城市形象、满足高层次的出行需求等方面有重要的意义,反映了城市客运交通水平的高低与出行方式选择的多样性。 

    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出租汽车134万辆,企业8000余家,驾驶员260多万人。

当前,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有效解决,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基本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予以解决。

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文件的精神和要求,部研究起草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构建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总体框架,确立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明确行业发展定位 ,规范经营许可管理

《规定》明确了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要求各地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同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l 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规定》“第三条”指出,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第七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案例:城市出租车规模的确定

目前对城市出租车拥有量的控制标准有两种计算方法:

1种方法是现行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2-95) 》规定:“大城市不少于每千人2辆,小城市不少于每千人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例如:《2013年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年末常住人口1292.68万人,城镇人口比重达85.27%。据此测算,广州市出租车规模数量应达到25853辆以上,而目前广州市出租车数量为2.2万辆,缺口为3853辆。

此方法存在问题:很多城市据此计算出租车拥有量,出现了出租车总量过剩、空驶率高的情况,给各城市控制出租车的发展规模与速度带来了困难,不利于城市交通的发展。

2种方法:是从出租车所完成的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出行周转量入手,结合空驶率的分析,对城市出租车拥有量进行计算,确定城市出租车的规模。通过对比现有出租车拥有量,得到新增(或应减)出租车数量,据此确定出租车运力增量策略。

 

其中:

N--为城市出租车拥有量;

L--为全市出租车总有效行驶里程;

K--为空驶率;

V--为出租车平均运营车速(km/h); 

N1--为以白天13 个小时出租车拥有量(从早晨6:30到晚上19:3013个小时中,集中了全天90%左右的出行量)。

新投放出租车运力(即增量)即为:△NN-现有出租车数量。

l 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目前,广东省内的做法是:企业自营(直接经营)

案例:某地区招标文件对直接经营的解析

所谓直接经营,必须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用于投放的出租汽车为企业所有,并承担车辆税费和主要经营风险。

(二)企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是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员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手续,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经营企业对其所有的出租汽车及其驾驶员实施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对其所有出租汽车及其驾驶员的全部安全和管理责任。驾驶员由经营企业统一招录,统一排班、出勤和交接班时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请人驾驶经营企业的出租汽车。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基本上实现公司经营模式。在对比公司化经营和个体化经营两种经营模式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化经营有明显的优势。 

l 要确保行业稳定和谐发展,主要靠提升企业内在素质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转变所有制结构。企业投资购买车辆,明晰产权,企业对出租汽车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理权,严禁利用经营权转嫁经营风险。

二是转变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做到公司和驾驶员的利益兼顾,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司机的合法权益。

三是转变服务方式。出租车公司要树立品牌意识,在硬件条件和人员素质、服务规范等方面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企业整体形象,提高市场的竞争能力,积极采用现代先进技术,以GPS等先进技术为支撑,建立出租车客运调度管理信息平台,大力发展电话约车和驻点候车等形式,减少空驶,降低消耗,减轻驾驶员的劳动强度。

四是加快出租汽车车型的更新,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以及先进技术和设备,以保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适应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l 新加坡陆路交通政策演变

新加坡政府历来重视出租汽车发展,并较好地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使行业服务质量达到较高水准。新加坡出租汽车地位十分突出,在公共交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地面公交、出租汽车、轨道交通承担公共交通客运量比重达到542026。目前,新加坡现有8个出租汽车经营主体(7家公司和561名个体业者),营业车2.33万辆,车辆与人口比高达1:192,为世界之最。

新加坡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

新加坡法律规定年龄达到30岁的国民才可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目的是让年轻人选择更具生产效率的工作。驾驶员平均年龄50岁,队伍总体稳定,主要得益于有效的吸引机制。

新加坡---实施公司化租赁制度:

以公司化经营为核心的市场格局。形成了“七大品牌、有序竞争”的市场格局。其中,康福德高集团旗下三大品牌拥有65%车辆数、70%的市场份额。

推行公司经营模式。其特点是:公司拥有经营权和车辆产权;承担经营及车辆购置风险。基于行业集约化和抗风险能力方面考虑,陆路交通局修改了法律,明确:出租汽车经营牌照只向企业开放,不再发放给个体业者。对历史遗留的个体业者,采取“只出不进、逐步退出”的办法。最后1名个体业者将在2030年(73岁)退出经营。

严格化审查制度:

一是以定价权下放为工作契机,以服务供应为核心要素,建立了行业服务质量审查制度。

二是对企业的审查,包括电话订车审查;车辆安全性能审查;车辆上线检测一次通过率达到95%以上;10万公里事故率不超过2%;乘客满意程度审查,10万公里违规率不超过2%

《规定》依据国务院2004412号令有关规定,在总结各地已有立法和管理实践基础上,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程序及实施主体等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的第二章第89101115171819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l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的处理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l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并具备相应的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等条件。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车辆技术条件,配发《道路运输证》。

例如:某地市出租车招标文件对办公场地、停车场地、培训场地配备要求。

1)办公场地。办公场地面积≥600 m2的,得5分;600 m2>办公场地面积≥500 m2的,得4分;500 m2>办公场地面积≥400 m2的,得3分;400 m2>办公场地面积≥300 m2的,得2分;300 m2>办公场地面积≥200 m2的,得1分;办公场地<200 m2的,不得分。

2)停车场地。停车场地要求能一次性停放企业出租汽车总数(含现有及本标的数量)的50%及以上车辆的,得4分;能一次性停放企业出租汽车总数的40%50%(含40%)车辆的,得3分;能一次性停放企业出租汽车总数的30%40%(含30%)车辆的,得2分;能一次性停放企业出租汽车车辆总数的20%30%(含20%)车辆的,得1分;其他的,不得分。停放比率=停车场面积(m2)÷〔(现有出租汽车数量+本次投放出租汽车数量)×6m×1.8m×2〕。

3)培训场地。培训场地能一次性容纳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总数(含现有驾驶员人数)的30%及以上的,得4分;能一次性容纳企业驾驶员总数的20%30%(含20%)的,得3分;能一次性容纳企业所属驾驶员总数的10%20%(含10%)的,得2分;其他的,不得分。容纳比率=培训场地面积(m2)÷〔(现有驾驶员人数+本次投放出租汽车新增驾驶员人数)×1.5m2

4)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培训场地三者集中在一处的,得2分;其中一个场地分设的,得1分。三个场地全部分设的,不得分。

停车场地、办公场地、培训场地都必须在营运区域内,否则不得分。上述场地若为企业自有的(含企业所属集团公司、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有的场地),按上述各档次得分标准得分;若为企业租赁,租赁期限在2020630日以后(含2020630日)届满的,按上述各档次得分标准的90%得分;若租赁期限在2020630日以前届满的,或未有以上场地但承诺配备的(需提供实际可行的意向方案),按上述各档次得分标准的80%得分。 

l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包含:

    驾驶员管理制度(驾驶员招聘方案、驾驶员人事管理、驾驶员培训考核方案、驾驶员退出机制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安全与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四、规范经营权管理 强化运营服务保障

经营权管理是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规定》遵照国务院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文件精神和要求,明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

《规定》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八条:各地应当采取以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需要继续实行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尚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政策。

《规定》建立了市场退出机制,将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为其剩余期限,提示经营风险。

质量信誉考核与投标评分挂钩

案例1

评分标准:2011年、2012年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20分)

20112012年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得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名,按合格投标人的名次给分。第一名得最高分,20分;第二名得18分;第三名得16分;第四名得14分;第五名及以下得12分。企业因设立时间原因不需要参加2011年或2012年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得12分。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所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2011年度、2012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证明。 

案例2

评分标准: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20分) 

2012年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的,得8分;为AA的,得6分;为A的,得4分;B级(不合格)的,不得分。2013年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的,得12分;为AA的,得9分;为A的,得7分;B级(不合格)的,不得分。企业得分为两年得分之和。

服务是出租汽车行业的本质属性。针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规定》抓住影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系统性地强化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要求,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以及行为准则、运营保障作出了全面细化要求,为全社会提供规范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新增运营保障措施条款: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从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角度作出了相应规定,要求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落实驾驶员休息权,依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五、加强市场监管 维护运营秩序

2011年交通运输部先后出台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分别建立了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规定》与现有规章制度进行了有效衔接,既维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进一步强化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机制,促使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规范经营、诚信服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针对“黑车”非法运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规定》要求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和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加坡从严整治黑车抓住并查实的“黑车”或严重违规的驾驶员,直接吊销其驾驶执照;性质严重的,提交司法诉讼。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说明:省办法、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六、发展预约出租汽车 满足不同人群需求

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对于转变出租汽车运营模式、方便乘客出行、提升服务质量、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流程、平台建设、服务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各类电召服务规范发展。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发展预约出租汽车的实践经验,针对近年来我国出现的面向不同人群需求的新型服务业态,从为市场提供多样化、差异性服务的角度出发,确立了只允许接受预约、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模式,鼓励各地探索发展预约出租汽车,满足市场需求。同时,对于出租汽车电召服务作出了有关规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案例:广州准备投放预约出租车2950辆。

预约出租车与普通出租汽车的区别在于:

1.营运方式不同:普通出租车一般采取扬手即停或站点候客的方式营运,按表收费。 但约租车则不能在道路上“巡游”揽客,须在指定地点停放,由公司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揽客,由公司指派车辆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约定计费,提供点对点的服务。

2.经营方式不同:目前我市普通出租车主要采取承包制方式经营,企业与司机双层经营体制是巡游车的基本特征。相反,约租车则只能采取雇员制经营,企业是唯一的经营主体。

3.服务档次不同:约租车一般采用中高档车型,服务相对高端(包括车辆、价格、服务),与普通巡游出租车提供差异化服务,可有效防止两者直接竞争。

4.收费管理不同:普通出租车一般由政府定价,实施严格的价格管控;而约租车多采用市场化定价,既有利于市场供求平衡,也便于企业采取灵活的经营策略适应市场。

5.对司机要求不同:普通出租车巡游揽客,司机独立经营,对市区道路与客源等情况需非常熟悉,更要承担维修、安全处理等责任。约租车主要是预约揽客,经营主体为企业,司机在出发前即已知服务对象的服务要求,无需对维修、停车、安全处理等事务负责,司机从业要求相对较低。

国际约租车市场份额比较

国家(平均值)

巡游服务

站点候客

约租服务

美国

21%

17%

62%

日本

40%

22.9%

37.1%

英国

10%

30%

60%

爱尔兰

20%

50%

30%

挪威

3%

29%

68%

瑞典

>70%

结果表明,美国、英国、挪威和瑞典的约租车发展最为完善,市场份额均在60%以上,只有少量的巡游服务。目前纽约共有普通出租车1.33万辆(从1937年开始立法控制巡游出租车总量),约租车则高达3.98万辆,是普通巡游出租车的3倍。又如英国伦敦,全市共有普通出租车约2.2万辆,约租车也高达4.9万辆,是普通出租车的2.3倍。

七、关于《规定》与《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地方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适用问题 

由于目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即没有上位法)。 《规定》是交通运输部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 《办法》是省政府规章,适用于全省范围,两者可以相互补充。

广州、深圳、珠海市的条例是地方性法规,适用于广州、深圳、珠海市的市域范围。在不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同时适用。当二者规定发生冲突时,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广州、深圳、珠海市的市域范围内优先适用广州、深圳、珠海的地方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没有规范的, 《办法》可以补充。

对于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应当废止或修订。

八、相关术语

1)“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2)“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3)“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4)“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5)“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6)“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7)“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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