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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实施方案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1-08-10 10:28:31.0 阅读:4826次

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大力发展我市公共交通,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及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工作部署,按照《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东府〔2006〕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按照现代城市、文明城市的目标构建公共交通,从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财税政策、法规标准、基础设施、路权优先等方面加强对公共交通资源的引导配置,强化政府职能,建立高效、有序的协调机制,优化资源环境,发挥整体组合优势,形成便捷、协调、高效的一体化公共交通体系。
二、基本目标
2007年年底前,实现村村通公汽,路路有公汽,公交覆盖率达到100%,核心城区万人公汽拥有量达12标台,镇万人公汽拥有量达10标台。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领导工作机构
成立东莞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梁国英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袁绍东同志和市交通局局长韩任海同志担任。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韩任海同志兼任。
要求各镇(街)参照市的做法,相应成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交通发展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协调、督促各镇(街)及各有关职能单位落实公共交通发展各项工作任务,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加强公交发展战略研究,完善和优化公交系统,保障市民出行需求;打击和取缔非法营运,营造良好的公交经营环境。
3.发改部门:负责将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争取国家和省早日批复实施轨道交通建设。
4.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公交基础设施投资和补贴机制,将公交补贴和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公交的扶持力度,优先安排公交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负责市、镇两级公交企业的财务审核工作,对经核实亏损的公交企业,给予财政补贴;负责制定公交补贴、补偿政策、标准以及公共交通发展专项基金的提取、管理办法。
5.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重大工程项目的公交配套建设,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严格审查新建房地产和公共设施的公交配套,对未按规定配套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6.公安部门:积极开展打击公交犯罪活动,督促指导公交企业做好客运站场和车厢的内部保卫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及行车秩序的管理,保障道路通行能力,在客运高峰期及市、镇中心区繁忙路段,加强指挥疏导。从公交专用道、通行信号、交叉口通行限制及管理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公交的路权优先;配合城管部门清理阻碍公汽运行的路障,保障公交优先通行。
7.物价部门:负责做好公交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依法打击乱涨价、乱收费等违价行为。
8.规划部门:负责制定轨道交通规划,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公交规划,并纳入市总体规划。
9.国土部门:负责对公交规划确定的公交枢纽站、换乘站、首末站、维修场以及停车场等公交基础设施优先提供建设用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交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10.城管部门:负责做好核心城区的城巴枢纽站、换乘站、首末站、上落点、维修场和停车场等公交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打击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违法违章行为,清理阻碍公汽运行路障,保障公交优先通行。
11.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公交企业建立和完善智能管理调度系统,推动公交行业信息化、智能化发展。
12.旅游部门:负责规划酒店、旅游区内的出租小汽车上落客点;配合交通部门打击非法营运,严禁酒店接纳非法营运车辆。
13.劳动部门:负责制定本地户籍人员的公交就业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交从业人员的技术、技能和岗前培训工作。
14.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公交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15.法制部门:负责会同市交通局,从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研究制定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规性文件,加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促进全市公共交通健康有序发展。
16.地税部门:负责落实公交税费优惠政策。
17.公路部门:负责落实省、市关于公交(含农村客运)养路费和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减免有关工作。
18.国资部门:负责做好公交基础设施等公交资产的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交企业的财务审核工作。
19.路桥部门:负责落实省、市关于公交(含农村客运)路桥年票费减免有关工作。
20.运管部门:负责落实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强对公交企业的监管和指导,整治运输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营运及各类违章经营行为,加强公交服务质量监督。
四、工作任务 
各镇(街)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至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任务。
(一)完成公交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城巴、镇公汽专项规划。2006年年底前,交通部门要完成《东莞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制定城巴系统的完善和优化方案。各镇(街)要大力支持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保障、落实规划修编所需各项经费,针对现行镇公汽的覆盖情况和存在问题,完成镇公汽规划修编工作,并将具体修编规划报市交通局审核。
(二)扩大公汽覆盖面,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市交通部门及各镇(街)要严格按照修编后的规划和方案,扩大公汽线路的覆盖面,完善线网布局,督促企业尽快投放运力,加大班次密度,合理设置运营服务时间。
1.扩大公汽覆盖面。至2007年年底前,全市所有行政村(居委会)、工业园区、商业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等必须通公汽,保证市民的出行需要,实现村村通公汽,路路有公汽,公交覆盖率达到100%。
2.加大班次密度。至2007年年底前,核心城区公汽班次密度达到每10分钟一班,重点线路高峰期达到每5-7分钟一班;镇公汽达到每15分钟一班,重点线路高峰期达到每10分钟一班,偏远村达到每30分钟一班。
3.合理设置运营服务时间。至2007年年底前,城巴服务时间为夏季6∶00-22∶00,冬季6∶30-21∶00(重点线路及节假日适当延长服务时间);镇公汽服务时间为夏季6∶30-21∶00,冬季6∶30-20∶00(重点线路及节假日适当延长服务时间)。
(三)加快和完善公交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1.加强公交配套规划和建设。规划、城管、建设、国土部门对新建的大型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商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量大的集散地,必须按照人流量每万人1000-1200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公交候车亭、出租小汽车候客区等公交基础设施,并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毁坏;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要按照500-800米的间距标准,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客流量大、普通港湾式停靠站难以满足要求的,要设置40-50米的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同时,要预留轨道交通与常规交通换乘枢纽用地。
2.加大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明确环城路以内以及国道、省道、东部快线、西部干道、港口大道、松山湖大道、东江大道沿线的公交基础配套设施由市财政投资,交通、城管、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负责建设,其余道路的公交基础配套设施由属地镇(街)负责投资和建设。
城管部门要根据2003年编制的《东莞市核心城区公交系统近期改善研究》规划和近年来城巴线路的调整情况,至2007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创业路、石美、享美、东城等4个城巴枢纽站及线路首未站、城巴候车亭、站牌等的建设,对新开线路的新增站点要及时追加规划、及早建设,对线路密集、客流量大的主干道路停靠站要进行港湾式改造;规划和国土部门要配合城管部门迅速落实城巴枢纽站、首末站、车辆修理厂和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以保证城巴的正常运作。
各镇(街)要加大对镇公交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至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公交枢纽站、换乘站、候车亭、站牌、车辆维修保养场、停车场等的规划和建设;城管部门和各镇(街)要在2007年年底前,在各星级酒店、汽车客运站、码头、住宅区、医院、商业街、商业区、旅游景点等场所划出专门区域,建设一批公交车、出租小汽车的停靠站和候客点;要加快规划和建设一批停车场(区),优化道路通行能力,提高公汽运行速度。
3.加强公交基础设施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加强对公交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拆除和移动公交基础设施。
城管和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公共汽车行驶道路的监管和稽查力度,除公共汽车外,禁止其它任何车辆占用路面停放,同时,严禁在公交专用道堆放物料和临时建筑材料,以优化道路通行环境,提高公共交通通行速度和运转效率。
4.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城管部门要会同交通、公安部门规划和完善全市公交专用道系统,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核心城区和各镇中心区内,凡六车道或设有辅道的街道,必须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饱和度的实际情况,规划公交专用道。
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科学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通过合理配置公共交通车辆感应信号系统,调整交叉路口信号周期、信号相位,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专用信号等措施,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保证道路优先通行权。
交通、公安、公路、城管、路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合理设置掉头匝道,加大道路渠化改造,科学设置交通信号灯,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保障公交运行顺畅。
(四)加大公交政策扶持力度。
1.制定财政补贴政策和标准。市、镇(街)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城巴、镇公汽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由市、镇(街)两级财政对其进行财务审核。其中,城巴运输有限公司由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负责审核,镇公汽由属地镇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建立公交企业保本微利经营机制,对经核实亏损的公交企业,由市、镇财政给予补贴,对盈利率超过15%的,提取超额部分列入公共交通发展专项基金。具体补贴政策和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2.设立公共交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与政策研究、公交补贴和补偿、公交科研与应用、扶持欠发达镇公交发展等。基金来源包括:公交行业税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公交候车亭经营权有偿出让所得、公交企业超额利润、小汽车车牌竞投收入、经营性停车场税收等。具体的基金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3.减免有关税费。取消征收城巴及镇内公汽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中标资金);公路客运附加费、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和相关税收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减免。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公路局、路桥总公司、地税局根据各自职能会同市交通局,于2007年年底前制定。
4.改革现行免费乘车制度。由财政部门负责对现行免费乘车和优惠制度实施改革,对公交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支出,由市、镇(街)财政给予经济补偿;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的票价优惠政策外,老年人、残疾人购票乘车,经社保部门核准补贴对象后,由财政部门定额补贴车资给个人;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车,学生凭学生证半价乘车,由财政部门将相关费用补偿给公交企业。具体补贴、补偿标准和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另行制定。
5.适时调整公交票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交通局,在减免有关税费、规范公共交通成本费用开支评价的基础上,建立票价、油价联动机制,适时调整公交票价。
6.加大公交科技投入。科技、交通部门要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技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逐步实行公交电子收费,建立智能公交管理系统,满足公共交通发展的技术要求,提高运营组织水平。
7.加强公交安全保障。各镇(街)及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公交安全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建立健全车站、车厢安全保障机制。在一级客运站设置警务室,其它客运站归入辖区警务室管理,具体警力配置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确定;各客运站要自行设立保卫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由公安部门派员负责指导开展打击站场和车厢内犯罪等各项工作。同时,公交车厢内要有便衣警察巡查。
公交企业要在公交车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乘客和司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市、镇(街)财政应适当给予补助。
(五)全面提高公交服务质量。交通部门和公交企业要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入手,通过强化服务质量量化考核,开展系列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提高公交服务质量。
1.把好从业人员准入关。要从提高公交从业人员素质入手,从源头抓起,制定切实有效的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岗前培训,未取得有效上岗证件的司乘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2.强化服务质量考核。要严格执行各项客运服务质量量化考核办法,将企业服务质量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明查暗访行动,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冲红灯、不按站停靠、拒载、不打表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3.开展系列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公交企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服务质量、公交常识教育,结合文明“三有序”和“青年文明号”、“友爱在车厢”、“安全万里行”等活动,全面提升整体服务质量。
4.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的考核和约束机制,对发生重大服务事件或屡教不改的企业,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企业在取得公交经营权后,不得转卖、转让和发包经营,违者将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理顺公交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劳资关系,落实公交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5.扩大本地就业。各镇(街)要积极鼓励本地户籍人员进入公交行业;各公交企业要优先招录本地户籍人员就业;交通、劳动、社保、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在岗前培训、社会保障、就业安排等方面积极做好协调保障工作;政府在人员培训方面,可按照每培训和聘用一名本地户籍乘务员给予500元补贴、每培训和聘用一名本地户籍公汽驾驶员给予1000元补贴的方式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制定。
(六)部门联动,共同营造良好的公交经营环境。
1.交通和公安部门要成立联合行动小组,定期开展全市范围内的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及报废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禁止“蓝牌车”、“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及残疾人车辆非法从事客运经营,强化运输市场管理,维护经营秩序。
2.交通和旅游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联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酒店内的“蓝牌车”非法营运行为。对部分酒店排挤、驱赶正规出租小汽车的行为,旅游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措施,对情节一般的,追究法人责任、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媒体和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开曝光;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经济处罚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相关程序采取“降星”、“摘星”等惩罚措施。
3.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公交犯罪的打击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重点打击在公交车内及站场实施扒窃、抢劫、诈骗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以及公然报复司乘人员,故意制造事端勒索运输公司的违法犯罪团伙。
4.公安和城管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路障的清理,打击乱停乱放、占道经营行为,保证公汽运行安全、顺畅。
(七)构建一体化公交体系。
1.优化公交运营体系。积极推进、建立一体化公交体系,稳步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合理衔接珠三角城际轨道网和周边城市轨道网;大力发展常规公交,承担公共客运的主要任务;在控制总量的基础上,有序发展出租车作为常规公交的补充。
2.大力发展综合交通。积极推进公路、水路、铁路、轨道、航空等综合性运输枢纽建设,有效衔接各种运输方式,提高公共交通运输效率,为高效集散客流提供优质服务;构造以中心城区为核心、贯通各城镇、连结周边市县及港澳地区的综合交通运输网主骨架,实现公共交通运输方式“无缝衔接”和“零换乘”。
具体由交通部门负责协调、加强我市与周边地区的综合运输衔接;要合理规划直达港澳的客运班线,加强我市与港澳地区的交通联接。
(八)引导公交企业优化重组,推进公交行业改革。
1.鼓励和引导市内公交企业优化重组。重组后企业运力规模中,公交车达到500辆以上或出租小汽车达到1000辆以上的,在车辆经营期满后,可延长5-8年经营期。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交通局负责制定。
2.发改和交通部门要制定有关政策,改革投融资体制。积极引进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人才,鼓励境内外知名公交企业投资经营公共交通,快速提升我市公共交通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促进我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社会稳定与和谐。各镇街及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抓紧落实各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各镇街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加强规划研究,科学制定发展公共交通工作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推进我市公共交通发展上水平、上台阶。
(三)部门协作,形成合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和参与。各镇街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合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提高我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
(四)加强督查,整体推进。将发展公共交通纳入各镇街及各有关部门“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明确由“一把手”作为公交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完善责任体系,强化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公交发展在全市整体推进。加大督查力度,认真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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