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 - 地方政策
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2-04-13 09:18:45.0 阅读:6760次
                   来源:中国交通报
 
 
 
 
【摘要】 3月2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征求意见截至4月21日。

    3月2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征求意见截至4月21日。这次《意见》中有多点引人关注的内容:

    免费搭乘可减轻赔偿

  《意见》对出租车交通事故、免费搭车出现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

  《意见》规定,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明确,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醉驾肇事由保险公司赔

  《意见》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最后导致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可推翻交警认定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意见》称,法院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专家评点《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表示,这个司法解释前后经过了两三年时间的讨论。

  在出租车交通事故、机动车试乘交通事故、免费搭车出现事故的责任认定上,之前就有社会各界提过建议,但是一直没有以规定或法律的形式出现,这次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

  对于“醉驾出事故由交强险赔偿”提法,张新宝认为,这种提法会带有一种偏向性,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不太合理。

  对于法释中提及“法院可推翻交警认定”的内容,张新宝表示,这是法院的权力,如果证据充足,法院是可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实际上在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

 
主办:广东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联系电话:(020)37637909 转8003 传真:(020)37620407
备案编号: 粤ICP备15001310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419号

技术支持 网站声明
Copyright 2013 GDCSGJ. All copyright are saved. 版权所有 仿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