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龙网-重庆商报
日前,市运管局发布消息称,《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中明确指出,出租车辆时不得提供驾驶服务。
从市运管局了解到,《办法》明确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建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违反上述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还明确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沿途揽租;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违规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但出租给单位作为员工固定班车的除外。如违反这条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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