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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租车服务差 经营者最高罚2.8万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3-05-03 09:55:19.0 阅读:10806次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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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因管理不善,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的,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半年服务质量投诉率达到行业半年平均投诉率3倍以上的(含),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半年服务质量投诉率达到行业半年平均投诉率2倍以上(含)且不足3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半年服务质量投诉率达到行业半年平均投诉率1倍以上(含)且不足2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半年服务质量投诉率超过行业半年平均投诉率且不足1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

在遇到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再次投诉的;治安、交通事故等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案件;出租汽车经营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民事纠纷;其他不属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投诉案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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