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都市报
备受关注的《珠海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二审。与一审稿相比,此次二审稿有不少改进之处,如在牌照投放方式上,招投标方式不变,但要求投标方要限制在具备道路旅客运输资格的企业;在出租车营运方面针对《条例》实施后取得的牌照不再实行承包经营,改由出租车公司直营等。针对目前蓝牌车泛滥的情况,《条例》二审稿加大了对蓝牌车的处罚力度。
投标出租车牌照须为运营者
珠海十年未投放新的出租车牌照,导致出租车运力严重不足,市民由此“打车难”。官方对此给出的解释是,要解决此问题,出租车牌照的投放方式是关键。因此,《条例》草案一审稿就规定,“出租车营运牌照通过以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投放,择优确定经营者,政府对营运牌照实行专营管理。”确立营运牌照以招投标方式投放给企业,而非现有《条例》中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均可参与的拍卖方式。
此次二审稿在企业招投标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规定,“出租车营运牌照的投标方为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资格的企业”,有人大代表解读为“参与招投标的企业需为‘科班出身’。”且规定“中标企业应当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出租车营运牌照使用合同”。
王智斌解释,将牌照投放给企业,并规定以企业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作为招投标的主要条件,企业为了获取牌照,必将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同时兼顾驾驶员的权益,从而改变现行只收取管理费不进行实质管理的做法。“而且,在抗风险能力上,企业强于个人。”据悉,目前珠海有出租车公司9家,而符合投标资格的企业有20多家。
出租车营运改承包为公司直营
珠海现行的出租车运营方式即为公司承包经营,“由于出租车驾驶员劳动力供大于求,而能承包的牌照资源有限,如仍采承包方式,新牌照承包费中也必将包含牌照租金,为挣足包括牌照费在内的高额承包费,驾驶员仍难以摆脱多拉快跑的状态,服务质量无法提升。”王智斌解释,因此,改变出租车公司的营运方式成为此次出租车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
《条例》的二审稿在第三十、三十一条补充公司直营的规定。“本条例实施后取得的出租车牌照由出租车经营者直接经营。出租车经营者合理核定驾驶员的营运任务,对驾驶员实行员工化管理,并承担营运风险……出租车经营者不得以挂靠、一次性买断、预收费用、借款、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等名义将营运风险转嫁驾驶员。”
而为了明确公司直营的具体做法,王智斌还建议在此基础上,补充公司直营的具体模式,发挥对行业经营方式的引导作用,“出租车牌照由出租车经营者直接经营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核定的营运任务提供劳动,不缴核定的营运收入。除上缴的营运收入外,出租车经营者不得向出租车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新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则可以维持现状,实行承包经营,但为平衡出租车经营者、营运牌照持有人和驾驶员之间的关系,交通部门可会同价格部门制定出租车牌照收费标准。与此同时,公司直营作为出租车行业改革的趋势,应当在条例中予以鼓励。另外,原有持牌人还可以自主选择将车牌委托给哪家公司经营。
蓝牌车最高罚款拟调至4万元
据了解,由于非法营运违法成本较低,目前全市非法营运车辆抢占了出租汽车1/3到1/2的客源,严重扰乱了出租车市场,有代表建议加大对蓝牌车的打击力度。王智斌称,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二审稿中采纳了这一建议,并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数,加大罚款额度和吊销驾照等。
“首次违法,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次违法,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次以上违法,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王智斌介绍。这样一来,将现有最高罚款3万元的数额提高至最高4万元。“二是按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数,逐步增加处罚的严厉程度。首次违法,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二次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三次违法,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甚至交通部门在查处蓝牌车时可以依法扣车。
解析
一审稿与二审稿对比
出租车牌照投放方式,一审稿只规定企业招投标,二审稿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投标方的资格条件。
一审稿规定了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可以实行承包经营,但对条例实施后取得的营运牌照以何种方式经营没有明确。二审稿进一步明确新投放牌照只能由公司直营。
在原有持牌人选择出租车公司委托牌照方面,一审稿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作为出租车经营者可以接受委托经营牌照额度的重要依据”。原有持牌人要求自己有自主选择权,二审稿删除了这一规定。
蓝牌车泛滥,有代表建议加大对非法营运的处罚力度,二审稿予以采纳并形成按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数多寡实施不同的处罚力度。一审稿沿用现有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