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梅州日报
本报讯 ( 记者刘遐昶通讯员梁启亮)日前,市物价局发出通知,从2012年10月11日零时起,梅州城区出租小汽车价外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标准由现行每车次1元恢复到2元。通知还要求,出租小汽车经营者须在车内显眼位置张贴经物价部门监制的燃油附加费专用标价签,并向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据悉,梅州城区出租小汽车行业从2012年7月13日降低燃油附加费标准以来,由于国家又连续2次上调成品油价格,致使出租小汽车运营成本有较大幅度增加。为维护出租小汽车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和经营者的合理收入,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报市政府已批准。出租车价外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政策,属临时性价格调控措施,今后将视油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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